更新於 2024/08/07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法(18)

我們針對一些附註項目來補充說明吧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TOSHMS指引4.3.4 預防與控制措施

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鑑別和評估各種影響員工安全 衛生的危害及風險,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制:

  1. 消除危害及風險。
  2.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及風險。
  3. 設計安全的作業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將危害及風險的影響減到最低

ISO 45001 6.1.2 危害鑑別與風險和機會之評估

危害鑑別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以持續及主動積極的方式執行危 害鑑別之過程,此過程應考量下列事項,但不限於:

  1. 工作安排方式、社會因素(包括工作量、工作時數、欺騙、 騷擾及霸凌), 組織之領導及文化。
  2. 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活動與情況,包括由下列事項所造成之危害:
  • 工作場所之基礎設施、設備、物料、物質及物理條件
  • 產品及服務之設計、研究、發展、測試、生管、組裝、 建造、提供服 務、維修及棄置等階段
  • 人為因素
  • 工作執行方式。

無論ISO/RBA/ 等等針對於工廠所有內容與環境都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 Identify (辨識出來),所以組織應針對於勞動安全/環境等依照需求進行初步危害辨識。

所以大體上可以再複習一下

  • 危害辨識-工程解析/確定內容
  • 風險評估-確定內容的嚴重程度,通常我們常見的指標為a. 嚴重度 b.發生頻度
  • 風險控制-a. 源頭(取代) b.路徑(環境) c.工程控制(改善) d.行政控制(訓練/標語) e.PPE(防護用具)

*a->e 是優先順序,所以如果可以一定把源頭給搞定變成不危險的。


備註再複習一下

主軸就是系統性的管理系統,常聽到的聽說寫一致

ISO9001-品質管理

ISO14001-環境

ISO45001-勞工安全

僅涵蓋一般社會責任(CSR)/或者ESG的一小部分,仍然有蠻大的差異。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 職安法:

第6條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

各種防止特殊情況危害的措施

  1. 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2.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5. 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7.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8. 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9.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 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 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12. 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13. 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14.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人因工程相關的防護措施

  1.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2.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3.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4.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12條 (作業環境監測之實施)

  1.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2.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4.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5.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如下:

  1.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2. 坑內作業場所。
  3.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4. 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高溫作業場所。
  • 粉塵作業場所。
  • 鉛作業場所。
  •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場所。

其他部分在下章節繼續補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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