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檢查法第26條)
下列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順便帶到申請檢查
申請檢查日期與細則
甲/丁 類 (不是很危險,所以可以晚點申請 30天前,檢查機構通知相同)
乙/丙 類(很危險,所以要提早申請 45天前,檢查機構通知相同)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5-2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爆竹煙火工廠,係指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係指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工作場所。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與其附屬過熱器及節煤器。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製程安全評估,應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及確認製程危害:
定性:Yes or No
定量:可化為數值化
*每五年應實施製成安全評估
另外製程修改/與五年屆滿 都應該30日前進行相關的報備。
其餘的,下章節繼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