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第一眼看到這張圖,腦海中是否立即浮現「內輪差」、「視線死角」、「機車要遠離大車」等等關鍵字?
確實!以上關鍵字皆為主管機關所大力宣導的事項,理由不外乎為解決直行機車與右轉大型車輛發生事故的問題,希望機車駕駛人知悉大型車視線死角與內輪差,避免遭輾入車底的風險。此風險因為機車肉包鐵的特性,無疑增加死傷的可能,因此必須加重機車駕駛的防禦意識,強力宣導下,儼然「防禦駕駛」成為「義務」,當機車駕駛因此不幸發生事故死傷,可能被檢討:「是你自己沒有注意內輪差、視線死角所以......」。
許多提倡交通改革者會點出以上宣傳關鍵字隱含著「檢討被害人」的邏輯謬誤,藉此加強證成回歸關注大型車駕駛身為加害人應負的責任。此種論述大方向支持,不過本文認為還是要回歸「法規面」,才能清楚說明機車與右轉大型車的衝突正確的解決方式。
傍論:駕駛人負有「防免視線死角義務」?
關於大型車總以「視線死角」作為抗辯無過失的理由,相信吾人並不陌生,然而視線死角究竟真實存在?範圍多大?實際上不同車種、車輛型號、有無輔助視野設備等等因素,會導出截然不同的答案。不過,吾人應該將討論拉至更高層次,也就是,駕駛人應課與「防免視線死角義務」。其理由在於,駕駛行為相當仰賴視力,而無論是汽車、機車、慢車或行人,因生理或物理上等阻礙,人類視力無法360度無死角看清所有的道路狀況,因此,一般理性的駕駛,會盡可能避免視線死角的產生,或盡可能縮小死角範圍,藉以維護自己與他人的用路安全。從過往主管機關宣導「行人走路應逆著車流」,「騎乘機車轉彎或變換車道時,除了查看後照鏡也要轉頭查看(為環場路考嚴格之扣分項目)」,「汽車駕駛下車應實施兩段式開門」等等政策措施,都為了減少視線死角,也就是課與「防免視線死角義務」。同理,無論是汽車、大型車、聯結車等車種,基於這些車種侵害其他較弱勢的用路人(機車、慢車或行人)程度往往更嚴重,不但應該課與相同要求,反而更應該課與更加嚴格的防免義務,才能進一步降低事故傷亡。
具體來說,裝設多種不同角度的後照鏡、各種視野輔助攝影機畫面、環繞偵測雷達,其實早就有各種防免設備可以使用。再來,汽車駕駛人起步、轉彎等容易造成內輪差等死角的駕駛行為,更應落實察看所有鏡面、所有視野輔助畫面,並且透過轉頭、擺頭察看、閃避A柱B柱等技巧,確認所有車前、車側狀況,讓視野死角幾乎不存在,才是根本解決侵權人的侵權可能。反面來說,沒有調整好後照鏡角度、輔助視野畫面模糊,甚至根本沒有確實察看鏡子或螢幕等等,即屬不作為,不得藉口視線死角而脫免過失責任。再反過來說,假如駕駛人已經盡到防免視線死角義務,卻仍然有死角而發生事故,才能脫免過失責任。
筆者駕駛過自行車、普通重型機車、自小客車,曾經坐過消防車(大型車、聯結車),平心而論,無論哪種車都有死角。例如一般自行車沒有後照鏡,仰賴擺頭察看左右、後方車況;機車雖然有後照鏡,但左右側仍仰賴擺頭察看;自小客車也需要轉頭、擺頭來避免A柱B柱的遮擋與後照鏡的極限;大型車聯結車因為座高較高、車身較長,通常裝設有各種角度的鏡子(車前正下方、左右側、左右側正下方;鏡面多為凸面鏡),鏡子比自小客車更多,實際上死角會比想像上更少。例如車前正下方,其實在右側A柱上有裝設一面朝下的凸面鏡,是可以看到正下方的狀況的,只有駕駛人要不要看而已。能駕駛大型車的人畢竟少數,透過輿論的渲染,試圖讓一般不了解的民眾誤解死角範圍,藉此規避防免視線死角義務的作法,相當不負責任。主管機關同樣的論述加深宣傳,所營造出的交通環境就是自然法則、弱肉強食,弱勢用路人只能好自為之,自求多福,我想,身為交通主管機關更是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