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8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1211條之1(遺囑執行人之報酬)(104.01.14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四節 執行(§1209~1218)

立法沿革︰

104.01.14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211條之1(遺囑執行人之報酬)(104.01.14增訂公布)

Ⅰ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Ⅱ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1183條定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卻未有相關規定,宜使其得請求報酬;惟報酬之數額應先由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如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酌定,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又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因具有共益性質,應認屬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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