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四節 執行(§1209~1218)
104.01.14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Ⅰ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Ⅱ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1183條定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卻未有相關規定,宜使其得請求報酬;惟報酬之數額應先由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如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酌定,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又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因具有共益性質,應認屬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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