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三章 遺囑\第二節 方式(§1189~119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19.12.26制定公布)

Ⅰ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Ⅱ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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