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常發生遺囑無效的問題,從立遺囑過程不夠嚴謹,到遺囑內容不夠具體細膩,這些都可能變成繼承人提遺囑無效之訴的「正當理由」,導致親友手足們鬧上法庭相互攻防,最後撕破臉毀掉了上輩子積攢的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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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
根據民法第1190-1195條規定,共有5種遺囑方式,您可以選擇比較適合自己的方式,要注意的是越簡單的方式就越容易被翻盤,而所謂的翻盤通常就是利益關係人對遺囑有效性產生質疑,因此提遺囑無效之訴,導致家人們在法庭上撕破臉。
一、自書遺囑-依據民法第1190條:
1.遺囑人「親自手寫」遺囑全文。
2.明確寫下日期,也就是年、月、日。
3.在遺囑內任何一處親筆簽名。
●由於筆跡是判斷遺囑真偽的重點,請務必全部手寫。
●日期不一定要寫年月日,也可以寫結婚紀念日或長子生日…等。
●遺囑內如有增減、塗改,都要註明增減或塗改幾個字,然後另外再簽一次名。
二、公證遺囑-依據民法第1191條:
1.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後,遺囑人於公證人前口述遺囑。
2.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經遺囑人認可。
3.明確記載年、月、日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明。
●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由公證人將此事記載,以遺囑人指印代替。
●在沒有公證人的地方由法院書記官做公證人。
三、密封遺囑-依據民法第1192條:
1.遺囑人應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親筆簽名。
2.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遺囑。
3.公證人於封面記明這份遺囑提出的年、月、人及遺囑人的陳述。
4.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
●若遺囑內容非遺囑人親筆書寫,則遺囑人必須
●向公證人陳述代筆人的姓名與住處。
●若遺囑內容為遺囑人親筆書寫,且符合自書遺囑條件,則也能視為有效的自書遺囑。
四、代筆遺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
1.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經遺囑人口頭敘述遺囑。
2.見證人中其中一位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同。
3.明記年、月、日及代筆人親筆簽名,
4.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親筆簽名。
●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以按指印代替。
●代筆人必須是見證人中其中一位。
五、口授遺囑-依據民法第1195條:
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才能使用,而紀錄方式共有兩種。
手寫:
1.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經遺囑人口頭敘述遺囑。
2.見證人中其中一位依照遺囑人口述寫下遺囑。
3.明記年、月、日及代筆人親筆簽名。
4.由見證人全體同行親筆簽名。
錄音:
1.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用錄音的方式全程紀錄。
2.內容需包含遺囑人口述自己姓名、遺囑內容以及年、月、日。
3.再由見證人全體輪流口述自己姓名,以及聲明遺囑為真。
4.完成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口授遺囑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滿三個月就會失去效力。
●遺囑人死亡後,必須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遺囑注意事項!
1.除「自書遺囑」外,
見證人從口述遺囑到完成遺囑需全程在場。
2.「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因不需要公證人,較容易被質疑翻案。
3.遺囑人若是因病預立遺囑,最好請醫師開立
意識清楚的診斷證明。
4.若影響到原繼承人,需詳細記載「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的原因。
立遺囑找誰比較好?
如果對於自己
立遺囑比較不放心,可以找「專業律師公證遺囑」,
可同時享有法律專業人士背書及法律公證效力雙重保障,可以說是最能有效避免遺囑爭議的方法。另外律師還能幫您注意細節,避免出現侵犯特留分、不動產分割糾紛、贈與稅與遺產稅之比較等問題,在遺囑生效之後,家屬也比較不會有打遺囑無效訴訟的念頭,也是最和平的方式。有相關細節可以撥打免費諮詢專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