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9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1170條(遺產分割之效力(三):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164~117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0條(遺產分割之效力(三):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19.12.26制定公布)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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