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民法第1165條(遺產分割之方法與禁止分割之期限)(74.06.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164~117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165條(遺產分割之方法與禁止分割之期限)(74.06.03修正公布)

Ⅰ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理由:

一、第1項未修正。

二、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之期間過長,有礙於經濟之發展,而個人之資財,尤貴為適當之營運,方能發揮其價值。原第2項所定禁止之效力,以20年為限,在今日工業社會,其期間實嫌過長,修正為以10年為限,俾於經濟發展與未成年繼承人利益保護之間能得其平衡。

【原條文】(遺產分割之方法與禁止分割之期限)(19.12.26制定公布)

Ⅰ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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