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Ⅰ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Ⅱ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Ⅲ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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