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113 書記官 刑法解題(第一題)

甲與朋友飲酒作樂數小時後開車離去,但因酒後精神恍惚導致車輛失控撞毀停在路邊 A 的機車,甲心虛逃離。隔天 A 報警,警察乙調閱監視器畫面過濾出可能是甲肇事,乃通知甲至警局約談,甲在警詢中坦承係其酒駕撞毀 A 車,警察乙誤以為甲既然認罪,即屬公共危險罪之「現行犯」, 乃當場將甲依現行犯予以逮捕並上銬,但事實上甲此種情形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要件。試問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刑責。

難度:2星(滿分5顆)

難度2星理由:法條題+容許錯誤基本考點

主要爭點:185-4成立要件、125行為主體、容許錯誤

為了節省各位的閱讀時間,以下擬答比較無爭議的部分就只列大綱不詳述。當然在真正作答時要完整寫出來喔!

基礎解答大綱參考

(一)甲酒駕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甲撞毀A機車,不成立第354條毀損罪

1.客觀上甲有撞毀A機車,致令不堪用,惟主觀上甲對於撞毀A機車不具認知與意欲,不該當故意,又本罪無處罰過失,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撞毀A機車,不成立第185-4條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1.甲雖有發生交通事故,惟並未致人傷害,故不成立本罪。

(四)乙逮捕甲之行為,不成立第125條濫權追訴罪

  1. 實務認為,本罪主體以有法定刑事訴追權限之公務員為限。
  2. 是故,乙雖有濫用職權逮捕甲之情事,惟警察並不具法定刑事訴追權限,非本罪適用主體,故乙不成立本罪。

(五)乙逮捕甲之行為,成立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1. 客觀上,乙有以手銬拘禁甲之人身自由,主觀上,乙有故意。
  2. 現行犯需於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要件。
  3. 準此,甲受約談時點與其涉犯之第185-3條已間隔相當時間,故乙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4.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行為具阻卻違法事由,而客觀上卻不得主張者,為「容許錯誤」,其欠缺不法意識之情事得否主張第16條阻卻罪責,應參酌行為人生活環境、智識程度等權衡判斷之。
  5. 查乙身為警察,應受過法治相關之訓練,對於現行犯要件之誤認而欠缺不法意識應可避免,無第16條適用,乙有責,成立本罪。

進階作答寫法

  1. 125部分可以補充學理見解,學理認為容易涉犯本罪之主體多為警察,不應拘泥於文義解釋。
  2. 可以討論準現行犯要件及是否適用(答案為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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