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一、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刪除但書所定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而欲兩願離婚者,因其於離婚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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