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五節 離婚(§1049~105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理由:

一、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刪除但書所定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而欲兩願離婚者,因其於離婚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原條文】(兩願離婚)(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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