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如果兩個人意見一致,結婚跟離婚的法律程序相當近似:
- 結婚就是先找兩個證人簽名、然後兩人約個時間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 離婚就是先找兩個證人簽名,然後兩人約個時間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然而在真實世界,總是「結婚容易離婚難」,因為婚姻中的兩個人意思可能不一致。所以法律設計出了另一條路:
判決離婚。讓婚姻中不幸的人, 可以請法官作一個判決,脫離婚姻。
但是,有沒有可能是夫妻已經撕破臉、鬧上了法院,結果法官仍是判決駁回,不准兩人離婚?答案是有。
理由可能是「明明你要為婚姻破碎負更多責任,憑什麼是你提離婚」?😤 也可能是對方說「為了孩子好,我忍著不離婚」。🥺
我們來分享三個今年的判決故事吧。
第一個故事
- 夫妻在2010年10月10日結婚,生了兩個小孩。
- 小孩出生後,夫妻就沒有再同房;丈夫不愛使用保險套,卻強迫妻子避孕。
到2018年,兩人已無性生活。
- 妻子訴請離婚:
丈夫極少對她噓寒問暖或付出關懷,平日兩人極少交談,兩人形同陌路。
- 2019年9 月15日,妻子發現丈夫與女性共處一室,足以動搖妻子對於婚姻的信賴,使婚姻的純潔性遭受破壞。所以請法官判決離婚,並酌定2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予妻子單獨行使。
- 丈夫說:
其實妻子才有婚外情。我可以提出妻子母親、弟弟的一封書函,內容是:
「小王怎麼可以不負責,不帶套讓妳懷孕,他不知道會被告通姦嗎?」
- 妻子為了跟小王在一起,一直鬧離婚。丈夫為了使兩人的未成年子女保有完整家庭,仍然選擇繼續維持婚姻,努力與妻子溝通。不料妻子一再以:
「你去死吧」、「滾出我的生活」、「搬回去屏東住」、「討厭看到你」、「噁心」、「離婚趕快辦一辦」、「看到你就想吐」激烈言語逼迫丈夫離婚。
- 妻子看到的「與女性共處一室」,可能是妻子為了想離婚,娘家特別請徵信社設計出來的。
- 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辦呢?
故事的「法官判斷」和「判決原文連結」,在方格子premium
第二個故事
- 夫妻於2006年1月7日結婚,生了兩個小孩。
- 妻子訴請離婚:
兩人分房十餘年,丈夫在家只顧玩3C產品,對妻子「冷暴力」。
- 丈夫委託徵信社跟蹤妻子跟顏先生,甚至有騷擾、要脅之情形,讓妻子名譽受損,於職場無立足之處。妻子嘗試溝通,遭到丈夫大聲怒斥、作勢毆打。
- 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虐待(不堪同居虐待),訴請離婚。
因為妻子是兩個小孩的主要照顧者,所以請法官將小孩監護權判給妻子。
- 丈夫說:
兩人結婚以來,家中、小孩開銷均由丈夫獨力負擔。丈夫回家時間較晚,為不吵醒嬌妻愛子,選擇半夜返家後睡客房,並非分房。
- 在2019年3、4月間,丈夫發現妻子有晚歸情事,甚至晚上不回家,丈夫委由徵信社瞭解狀況,發現妻子與顏先生有婚外情。顏先生早有家室,也知道我妻子的狀況,兩人仍七次進出汽車旅館,甚至前往拍攝婚紗照。
- 丈夫說:「因為小孩很重要」,拒絕離婚。
- 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辦呢?
故事的「法官判斷」和「判決原文連結」,在方格子premium
第三個故事
- 兩人於交往時即未婚懷孕,奉子成婚,2012 年5 月10日登記結婚。
- 夫妻兩人相處不睦,互控保護令事件,均有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所以兩人已分居8個月以上。
- 丈夫訴請離婚:
2017年10月29日夜間,妻子懷疑丈夫外遇及爭執生活費,因而發生口角,在嘉義友人家中,妻子徒手扣住我脖子,雙方互相拉扯,我的頸部及手部有紅腫、瘀擦傷等;
2018年1月間,妻子竟持小孩的玩具槍敲擊我頭部,我的頭部紅腫,玩具槍亦因而被敲壞;
2018年7月12日上午,妻子懷疑我與異性有通訊聯絡,我不願出示手機,妻子竟然情緒失控,咆哮並徒手搶奪我手機,造成我的手臂紅腫、擦挫傷,甚至扯破我的褲子。
- 妻子在我任職的航空公司臉書,張貼不實文字:「請大家幫忙轉貼協尋孩子的爸爸,目前擔任……機隊副機師,也跟他家人聯絡並不知道他未回家!電話不接簡訊不讀,不知道他目前狀況!已經請求警方幫忙!感謝大家」。
還向警方謊報我是失蹤人口,讓我不堪其擾。
- 我們早就想離婚了,只是就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還未前往戶政機關登記。請法官判准我們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我。
- 妻子說:
明明是夫丈與婚外女性的交往情形極度曖昧,我想探知真相,實屬人之常情。是丈夫惱羞成怒,與我發生肢體衝突。
- 所以,丈夫才是婚姻問題中,責任較重的一方,根本不可以請求離婚。
- 而且小孩自幼由我親自照顧,互動良好。所以由我繼續行使親權,顯然對小孩最有利。
- 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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