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3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1046條(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由各自財產)(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三目 分別財產制(§1044~1048)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46條(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由各自財產)(91.06.26修正公布)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理由:

原法對於分別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債務負擔,分別於第1046條及第1047條規定,其內容不僅複雜,且與分別財產之法理不符,爰修正合併為本條,明定夫妻外部責任與內部之求償關係,均適用第1023條之規定,即與採用法定財產制者同。

【原條文】(由夫負責清償之債務)(19.12.26制定公布)

左列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

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三、妻因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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