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各共有人可能因取得原因、時點不同,各自適用房地交易新、舊稅制,造成申報義務與稅負差異大不同,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交易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各共有人取得之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或時點不同,應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稅制,正確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於100年間共同繼承其母遺留A土地,各繼承土地持分1/2。乙於112年將A土地持分1/2贈與給乙子,嗣甲及乙子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因甲出售之土地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子是於105年以後(112年)受贈取得,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又因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乙子因誤解其與土地共有人甲之課稅方式均同屬舊制免納房地合一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被補徵稅額外,並遭致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應注意持分房地之取得原因、時點,正確適用房地交易稅制相關規定。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89dcf8fea047b692fa548cccad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