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64 <出售繼承房地 節稅有門道>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兄弟姊妹分別繼承房地,未來想全部出售時,選擇個別出售或轉贈手足、合併後再出售,可能影響稅負,根據取得原因、日期將適用房地交易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決定出售前可先撥算盤。


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繼承房地後,為方便處理遺產,或讓房地產權單一較便於出售,會透過贈與將不動產集中在同一親友身上,然而,繼承房地個別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可能不同。


舉例來說,母親在1988年買入房地,2014年1月15日去世,這筆房地產由兄弟兩人各繼承二分之一。兄弟兩人討論過後,考量產權若能單一,出售價格可望較高,決定集中產權。


哥哥在2018年11月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弟弟後,在2024年6月1日以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國稅局指出,此案要分為兩部分來看,弟弟原本就持有的二分之一,由於是繼承自母親,取得時間為2014年1月15日,應以舊制來課稅,亦即土地交易免稅、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課稅,稅率5%至40%。


至於哥哥轉贈弟弟的二分之一,就要以贈與時間認定取得日期,即2018年11月1日,落在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按照持有期間適用15%至45%稅率,例如此案在2024年6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五年七個月,稅率為20%。


以兩兄弟案例來試算,哥哥贈與弟弟後再出售,弟弟應繳納舊制綜所稅約7萬元、房地合一稅約44萬元,總稅負51萬元;但若哥哥未將土地贈與弟弟,直接在2024年6月1日出售,兩人分別繳納舊制綜所稅,合計稅負14萬元,贈與後反而多繳37萬元的稅。


國稅局表示,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不同房地交易稅制,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也會影響稅負。


因此,將房地所有權集中再出售,雖然出售價格可能比較漂亮,但也可能因為「轉贈」一個動作,讓原本適用舊制課稅,變成須以房地合一稅制來計稅,不一定划算,手足間考量處分繼承不動產時,應同時考慮利潤、稅負等因素,好好撥算盤。


國稅局提醒,民眾與兄弟姊妹繼承房地,不管是要單獨出售、或轉贈後再出售,都要留意房地移轉相關法令對稅負影響,以免吃虧。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1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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