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於新聞媒體上看到有公務員涉嫌勾結國民旅遊卡特約店家,刷國民旅遊卡換現金;或公務員出差用國旅卡刷車票、住宿費,並請領休假補助費,又重複請領差旅費遭檢調約談的新聞。究竟什麼是國民旅遊卡,沒消費還刷國旅卡拿補助會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國旅卡補助的法源依據是行政院訂定發布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因為公務人員每年有最多10天強制休假,沒休完不會另外給加班費,也不能延到隔年[1]。為了避免強制休假成為「變相減薪」,政府將原本沒休假時應該給的加班費,改以休假補助的形式發放。以有10天以上休假資格的公務員為例,他們每年有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的額度,休假時可以到國旅卡特約店家刷卡消費,再填申請表核銷休假補助費,不過其中的8000元必須用在觀光旅遊,用來補助觀光產業[2]。
圖1 沒消費還刷國旅卡拿補助會觸法嗎?
資料來源:侯嘉偉 / 繪圖:Yen
如果國旅卡持有者(下稱A)沒有實際在國旅卡特約店家刷卡消費,卻與店家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假消費真刷卡的方式來向服務機關申請國旅卡核銷補助,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A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刷卡消費,卻與店家串通完成不實的刷卡交易紀錄,A再拿不實登載的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向服務機關詐領休假補助費,讓服務機關的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認定A的消費符合規定,核撥休假補助款,結果是除了A詐得款項以外,也損害了服務機關對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的管控,則A詐領款項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3]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215條[4]、第216條[5]偽造文書罪章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因同時成立詐欺取財罪及偽造文書罪,兩罪保護法益不同,前者是個人法益的整體財產,後者是社會法益的公共信用,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法定刑最重的處斷[6],所以最後會論詐欺取財罪。
此外,有些被告會認為國旅卡的額度等於公務員的加班費,跟店家合作刷卡領現,只是拿回自己應有的加班費。不過法院認為這筆錢不是公務員的法定「固定給與」,而是鼓勵公務員休假旅遊、調劑身心的補助,而且公務員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請領,所以必須符合實際有消費等條件才能申請補助,沒消費直接與店家串通領現就是違法的行為[7]。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8]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謂「詐取財物」,其實它的要件和前面的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相同,是用欺騙的手段讓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所以本質上仍屬刑法的詐欺取財罪[9]。不同的地方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有法院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是指公務員利用他職務本身的固有機會或所衍生的機會,因勢乘便而詐取財物(例如虛報加班費),而且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為限[10]。雖然筆者一時沒找到與國旅卡相關的判決,但如果依照這個見解的邏輯推論,A持有國旅卡是因為他有公務員身分,並非任何人都可獲得,A假刷卡消費就是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機會,可能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但有法院認為國旅卡消費的核銷與撥款,屬公務人員休假補助制度,與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內容無關,既然公務員使用國旅卡請領休假補助費,與他的法定職務權限並無關連,自然不能認為公務員是執行公務,或有任何利用職務上及職務衍生機會詐取財物,與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不符,只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普通詐欺取財罪[11]。
最高檢察署為了貫徹檢察一體原則,解決過去各檢察機關對於偵辦公務員詐領休假補助費等小額補貼款案件法律見解不一的問題,在2022年2月25日召開專案會議,下令統一檢察署、調查局和廉政署的訴追標準,公務員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等費用,以普通詐欺罪論處[12]。
雖然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已有統一的追訴標準,針對公務員小額補貼款案件以較輕的普通詐欺罪論處(最高5年有期徒刑),而不以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追訴被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是最少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檢方的追訴標準沒有辦法拘束法院,未來恐怕需要透過修法或法院統一見解等方式,否則無法完全解決爭議。公務員以國旅卡刷卡請領休假補助費,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犯詐欺取財罪,甚至可能涉及較重的貪污治罪條例。
原文作者:侯嘉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原文標題:公務員沒消費還刷國旅卡拿補助有什麼問題?
原文出處: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