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18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離婚議題】婚姻中的信任危機:元配的權益捍衛指南

 當婚姻中的信任被打破,元配應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通姦除罪化後,許多受到外遇影響的配偶感到困惑:無法再依靠刑法懲罰配偶的不忠,那麼還有什麼途徑可以維護自己的尊嚴?又該如何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呢?

 

小惠和阿嘉結婚10年,還生了兩個小孩。兩人的婚姻生活看似平穩,但其實阿嘉已經默默和一名女同事交往1年。

女同事漸漸不滿這段地下戀情,希望阿嘉撥出更多時間陪伴自己,阿嘉發現自己無法再兼顧家庭與婚外情,最終決定與女同事分手,沒想到女同事要求阿嘉拿出分手費20萬元,否則她會去告訴元配阿嘉外遇的事情,還會讓同事跟客戶都知道阿嘉的不倫戀。

阿嘉眼看無法自己擺平此事,決定在東窗事發前主動向小惠坦承,懇求小惠原諒。小惠為了保護家庭和阿嘉的事業,主動聯絡女同事,以元配的身分要求對方不要宣揚此事,沒想到卻遭到女同事嘲諷身材走樣、不修邊幅,才留不住老公的心,小惠氣得不得了,打算對女同事提告,她有什麼樣的選擇呢?


通姦除罪化之後 還有「侵害配偶權」訴訟


通姦罪已經在2020年從刑法刪除,取消了配偶外遇的刑事責任,這意味著配偶無法再依賴刑事訴訟來追究婚外情行為。然而,受害的元配還是可以照民法的規定,在配偶外遇時追究「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要求賠償。

雖然民法上沒有「配偶權」這個名詞,但依照過往法院的判決,「配偶權」意指婚姻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有人侵犯了這些權利,讓配偶在精神上受到嚴重的痛苦,雖然這種傷害不是財產上的損失,根據民法第第184條及195條的規定,還是可以要求賠償。

舉例來說,配偶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如果一方外遇,會破壞婚姻的安全感以及夫妻雙方的信任關係,造成婚姻不穩定,讓另一方受苦。這種情況下,受到傷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侵害配偶權的人補償自己精神上的痛苦。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


律師經常會被問到,是否要抓姦在床,或是找到另一半跟他人有性行為的證據,才能打贏侵害配偶權訴訟呢?

實際上,只要配偶與他人有超過正常人際往來,而類似情侶交往的行為,例如頻繁單獨約會、牽手、擁抱、親吻,或一同前往密閉場所(如旅館、溫泉湯屋、住家),都有被可能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是誰侵害了配偶權?元配要告誰?


在侵害配偶權的案件中,由於是外遇的配偶與外遇對象一起侵害元配的配偶權,所以原告可以單獨告外遇的配偶、單獨告外遇對象,也可以把這兩位都列為被告。如果是兩位一起告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兩位被告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元配可以要求其中一個人先全額賠償,被告之間再自行確認怎麼分擔。

以小惠的案件舉例,她可以自行選擇要單獨告阿嘉,也可以單獨告女同事,更可以對阿嘉和女同事一起提告,提高自己拿到賠償金的機會。而本案中,小惠決定單獨告女同事,沒有告阿嘉。


元配如何收集證據?可以偷錄音或錄影嗎?


在任何訴訟案件裡,蒐集證據都是最重要的事。能證明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間有親密互動的對話記錄、照片、影片或證人證詞,都能作為證據。

很多人有疑問的是,竊錄的錄音或影片會不會無法當作證據呢?

如果竊錄的人沒有脅迫或故意誘導對方,而且是以「蒐集訴訟證據」為目的,並不是「無故」竊錄,而且竊錄的行為「不會侵害對方隱私」,那竊錄的錄音或影片是有可能作為證據的。

舉例來說,如果是錄到了外遇配偶在餐廳這樣的公開場所,與朋友的對話中提到自己外遇的事情,這樣的錄音就可能可以作為證據。但如果是在配偶的外遇對象家門口偷裝針孔攝影機,長時間紀錄對方出入的狀況,就有可能被認為過度侵害對方隱私,不能被採為合法的證據。如果無法確定自己蒐證的內容是否當作證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判斷

本案中,由於小惠單獨告女同事,沒有告阿嘉。阿嘉也很配合的提供了與女同事間的Line對話紀錄和合照,還在訴訟審理中擔任證人的角色,說明與女同事約會的時間地點,以及發生性行為的狀況,充分證明了女同事有侵害小惠的配偶權。對元配來說,這也是一種值得考慮的訴訟策略。


法官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損失?


由於侵害配偶權不會造成元配財產上的損失,元配只有很抽象的「精神損害」,所以沒有完全客觀的標準。法官通常會考量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職業、社會地位、教育背景、財產和經濟狀況、精神痛苦程度等。

此外,外遇的情節輕重,例如有無發生性行為、外遇的持續時間,以及是否有非婚生子女,也會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一般案件的判賠金額大約在新臺幣10萬元到60萬元之間,只有極少數的案例判賠超過百萬元。另外,同時對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提告,判賠金額往往會比單獨告外遇對象的案件高一點。

在本案小惠的案件中,最後法官判決女同事必須賠償小惠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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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同步刊載於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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