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離婚案件當中,孩子都是父母心中最糾結的一塊,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常常會擔心離婚後看不到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則是擔心孩子被對方帶走之後不送回來,也有些案例中,父母在離婚時沒有講好看孩子的條件,這些情況要怎麼辦呢?
筆者曾在離婚調解中,碰到父母一方說:「孩子還小,不用上學,就父母一人照顧一週,這樣才公平。」
然而,孩子在成長和就學的過程中,生活的規律和穩定是很重要的事情,經常搬家、變換照顧者,有害兒童身心發展。所以不論是法官還是調解委員,都會建議由父母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週一到週五另一方作為探視方,在隔週末週六早上從主要照顧者家中把孩子接走,共度週末後再於週日晚上把孩子送回家。
過去的年代,常常聽說有離婚之後母親離家,夫家也不准母親在和孩子相見的案例,近年已漸漸減少。但如果離婚時因為經濟狀況不佳、入監服刑、居住地遙遠或其他因素,沒有約定探視方案,無法定期探視孩子的一方,可以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案。
同樣的,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的會面交往方案不適當或情況變更,也可以聲請變更探視方案。比如曾有案件是一家人本來居住在台北,父母離婚後,母親帶著孩子搬回台中娘家,和家人一起照顧孩子,如果按照原本的開車接送方式,不但對父母而言太過耗時耗力,對孩子來說也很辛苦,法官就同意修改會面交往方案,指定雙方在高鐵站和火車站接送孩子。
不少在離婚後與孩子同住的父母,會不想讓孩子跟非同住方碰面,理由包括對方有家暴行為、不給扶養費、對方經常遲到、改期、延遲交還子女,或對方已經另結新歡或成立家庭等等。
但考量未成年子女終究需要父母雙方的愛,才能健全成長,以上的理由都不足以讓法官認同,照顧方不能隨意的拒絕或中斷會面交往。
有幾個案例是父親多次對妻兒家暴,母親甚至拿到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母親不堪虐待請求離婚,同時要求單獨監護,不要父親再接觸孩子。但法院根據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發現,父親和孩子之間的關係比較疏離,多少與父母關係惡劣有關,不應該剝奪父親探視孩子的機會。最終法院判決父親隔週六下午可以去「放心園」,在社工的陪同下與孩子相處2小時。
簡單來說,在會面交往有疑慮的個案當中,各縣市政府都有上述這樣的單位,台北市的「同心園」、新北市的「放心園」,讓非同住方的父母,可以在社工的陪同下和孩子相處。
筆者身為律師,經常聽到同住的母親說,孩子自己講不想跟父親見面,也常聽到非同住的父親說,孩子告訴自己不想跟母親住。
事實上,父母離異對年幼的孩子來說是很大的恐懼,尤其是父母間發生衝突,會讓孩子的心裡產生需要「選邊站」的壓力,也就是「忠誠衝突」。所以孩子有可能週末在和父親會面時玩得很開心,回到家時,卻因為怕背叛母親、不想讓母親傷心,所以告訴同住的母親,自己不想跟父親見面。有時候反而造成父母雙方的不諒解,都覺得對方說謊或是對方對孩子不好。
所以除了少數涉及嚴重暴力,甚至妨害性自主的案件,多數的孩子只要同住父母給予支持和安全感,並正常的、持續的與非同住的父母會面,孩子與非同住父母的關係都會有所改善,也能避免「忠誠衝突」帶給孩子深遠的心理影響。
如果父母雙方式經由法院判決,或是調解(經法院核定)制訂的會面交往方案,在對方屢屢違反約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雙方離婚時自行協議的會面交往方案,還是要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對方仍然不照法院的裁定內容進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一般的強制執行都是處理金錢或不動產,不用留情面,但「強制探視孩子」和「強制交還孩子」複雜的多,除了不想讓未成年的孩子受到驚嚇,也不希望增加父母雙方的對立情緒,第一步往往還是會先和平勸導,或是處以怠金,也就是對違規的一方罰錢。如果罰了幾次,仍然效果不彰,法院就可能會協調警察機關和社工到場,甚至請學校老師一起幫忙,到現場強制交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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