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議題】自行簽離婚協議務必寫明「3件事」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想離婚不一定要上法院、請律師,但是自行協議離婚,一不小心可能讓權益受損。讓專業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哪些事。

 

當緣分走到盡頭,許多夫妻決定無須對簿公堂,而是協議和平離婚。但是離婚協議怎麼簽,才能讓雙方好聚好散呢?以下3大類事,請務必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夫妻結婚的時候,沒有在法院登記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話,一律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尤其是婚後有一方負擔家務,沒有外出工作的狀況下,負擔家務的一方要特別注意自己的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從財產較少的一方知道財產有差額時起,兩年內都可以請求,或是在離婚的5年內都可以請求。

因此就算雙方在離婚當時講好互相不請求,也最好在離婚協議當中寫清楚不請求的共識,免得對方在離婚後突然反悔,甚至到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和權利

 

夫妻離婚分居之後,如果雙方有生養小孩,就會需要討論孩子的監護權、主要照顧者及扶養費等問題。

 

●主要照顧者及會面交往權利

考量到孩子就學和生活的穩定,不適合一天住爸爸家、一天住媽媽家,勢必要選定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通常會約定孩子週一到週五住在「主要照顧者」家裡,隔週末和沒有同住的爸爸或媽媽「會面交往」。

離婚協議中應該要盡量寫清楚會面交往的細節,包括開始及結束的時間、接送方式、寒暑假是否增加會面交往時間、過年跟誰一起過,以及父親節、母親節、父母生日是否增加額外的會面交往時間,減少日後的爭議。

 

●監護權

孩子的日常生活事務雖然由主要照顧者決定,但孩子的重大事項,比如說轉學、出國、移民、財產管理及重大醫療決定,還是要由有監護權的人同意。

如果交由法院判決,法官往往會判決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但夫妻離異之後,能理性討論事務的人很少,曾發生過暑假期間爸爸想帶孩子出國遊玩,媽媽堅持不肯,到了寒假,媽媽想帶孩子出國旅行,爸爸心有不甘也不同意的情況。所以若能協議由一方單獨監護,還是較為簡便。


● 扶養費

沒有同住的一方需要負擔孩子一半的扶養費用,這個費用的金額可以由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如果沒辦法約定,也可以透過訴訟請法院幫忙決定。

如果訴諸法院,法官通常會依照孩子和主要照顧者居住地的標準,也就是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估算孩子的生活費用,沒有同住的一方要支付一半的金額給主要照顧者。舉例而言,民國111年台北市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3萬3,021元,法院通常會判決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每個月要給付主要照顧者1萬6,511元。

必須注意的是,撫養費用一旦約定,事後就很難更改。

筆者曾有當事人和前妻約定了遠高於行情的扶養費用,沒想到疫情造成當事人收入大打折扣,但法官仍不同意改定扶養費用,當事人還是必須硬著頭皮湊錢給付扶養費用。


其他約定

夫妻雙方如果有贍養費等特殊約定,也可以一併記載在離婚協議當中。


2位證人簽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才算完成離婚

 

離婚協議簽妥後,還需要有兩位證人簽名,最後由夫妻雙方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才能完成離婚手續。

 

離婚證人除了必須年滿18歲、沒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外,最重要的是必須明確了解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才是有效的證人。

 

曾有證人只是看到太太提供的對話紀錄,再聽太太說明夫妻兩人都願意離婚,沒有親自向先生確認過離婚的意願,就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簽名,最終法院裁定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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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同步刊載於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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