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即使雙方和解也無法經由告訴人撤告,檢察官依職權仍會開庭偵辦,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詐欺罪無法因和解而撤告,但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可能會有利於爭取較低刑度,甚至緩起訴或緩刑。
詐欺罪和解金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或任何公定的價目表,能否達成和解主要取決於告訴人是否接受被告提出的金額。
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的定義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因此詐欺罪成立條件須符合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及財產損害這四個要件,且這些要件須具備貫穿的因果關係。
詐欺罪是刑事責任,會受到國家的處罰,也必須對受害人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涉及詐欺通常也會有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在有多名共犯或有幫助詐欺的情形,則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大多數實務會認為所有的共犯應負擔「連帶責任」
。
在有多名共犯或有幫助詐欺的情形有的共犯應負擔「連帶責任」。被害人可以跟任何一個負擔連帶責任者要求「全額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有一筆10萬元的被害金額經過被告的帳戶並由騙集團提領走,被害人可以任意選擇是要跟被告(人頭帳戶)、或是詐騙集團的某個成員(例如車手)請求10萬元的詐欺民事賠償金額。
詐欺和解程序可分為偵查階段和解及起訴後一審階段和解,在偵查期間被告可向檢察官表達和解之意,請檢察官協助安排調解。
詐欺罪和解金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或任何公定的價目表,能否達成和解主要取決於告訴人是否接受被告提出的金額。詐欺和解流程中最重要的是簽訂和解書的部分,但要注意,並非每個詐騙案件都適合以和解方式處理。
詐欺為財產犯罪,通常都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實務上通常都是以被害人實際遭詐騙的金額判賠,如果刑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希望與被害人和解,爭取較輕的量刑,而詐欺案被害人也會希望能盡快拿回被詐騙的錢,在各有所需時,被告可以與被害人協商調解,看是否能分期或降低賠償金額。
遇到詐欺也很折磨,雙方等待漫長的告訴過程,最耗費時間跟心力。
雙方若能達成詐欺罪和解金共識,不僅被告能爭取較輕的刑度,被害人也能早日拿回損失金額,不用經歷冗長的訴訟。
對於被害人而言,可以直接單獨提出民事訴訟,或是在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後,向法院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
兩者最大差別是除了是否需要給付裁判費,還有單獨對詐欺犯要提告一般民事訴訟,雖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節省下一般民事訴訟所產生的裁判費跟規費,但仍需要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的時效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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