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裡包含債務清償催告之存證信函內容範例
,以及如何透過支付命令方式,向債務人追回欠款。
朋友欠錢不還又避不見面、無法溝通,到底要怎麼辦?要報警?或是直接提起訴訟?,沒有簽借據,這樣可以跟對方討錢嗎?
借款人不還錢的時候,要如何討錢?網路或是電視上常見「等著收存證信函」等語,怎麼利用存證信函讓債務人付錢?
每個借錢人,借錢原因就那幾種,好心幫忙借錢給他,但還不出錢的狀況卻有N百種,寫下的借款契約也有各式不履行的理由。遇到這種人好困惱。
民法規範的債務不履行法條,將債務不履行類型分成「給付不能、給付延遲、不完全給付」3種。債務不履行意思是指:債務人因契約規定,有必須要清償、交付某些物品,或履行某些責任的義務,但卻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或用指定的方式履行這項義務,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遇到債務人欠錢不還,首先要證明債務人沒有在清償時效內交付標的物或清償債務
時,就統一視為給付延遲。所以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對方於期限內給付。用途是因為債權人是需要負起債務不履行舉證責任的,有了證據,就可以利用支付命令、或是民事訴訟來合法追回欠款!
參考法條: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233條第1項有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上述的法定利率,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原則上是每年5%。
存證信函債務催告範本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向本人借款新臺幣OOOOO元整,並有證據為憑。又依約台端應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前清償全額借款,詎料屆期台端卻仍未有任何清償借款之舉,絲毫未見還款之誠意,今本人特發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