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碳交所於2023年中成立,今年九月時環境部推出了碳中和指引。指引中有提及自願性碳權方面的使用時機與方式,與國際主流要求一致,但目前並沒有相關強制性與罰則。
這個月英國能源安全與淨零部門則公告了他們的自願性碳權政策指引,預計於2025年初開始擬定與諮詢更詳細的執行方案。
兩者相較之下台灣版本有一些更細節的規範要求,例如碳抵換來源需要是五年內發行的額度,並且宣告碳中和之後一年內完成抵換證明。但英國的指引則是方向性說明文件,細節措施可能是在明年才會公告。但在方向說明上英國直接引用了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 ICVCM )標準,以及自願性碳市場誠信倡議( VCMI )的宣告文件。這些國際組織的原則與指引相當有指標性,環境部在推動相關政策與措施時也能多方借鑑。
碳權的使用應作為在供應鏈內採取雄心勃勃行動的補充,並與國內外科學路徑之氣候環境目標一致。
實現氣候與自然目標需要即時、積極且持續的行動,減少供應鏈內的排放及環境影響。根據減緩優先層級原則,公司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最大程度減少自身及供應鏈合作夥伴的影響後,方可在自願市場中使用碳權。這類使用應作為補充,而非取代對供應鏈內活動的投資,這些活動旨在減少源頭排放及環境影響,包括買方供應鏈內部的減碳措施。
供應商應確保碳權額符合公認的高完整性標準,以確保其宣稱的環境效益得以實現。碳權額度應經獨立驗證與審核,並持續證明降低任何潛在的社會及環境損害,同時致力於支持更廣泛的環境與社會目標。
高完整性標準包括以下要求:
供應商還應:
全球性倡議,例如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ICVCM, 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可為自願碳權及其產生和核證的相關行為者設立基線品質標準,從而指引碳權買方選擇符合上述標準的活動。
有關碳權使用計畫的資訊,例如為實現淨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而進行抵換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計畫;若具有財務重要性,應作為企業永續報告的一部分進行披露。建議所有碳權使用者自願公開報告其使用情況,包括基礎專案類型、認證標準、碳權額度使用計畫與更廣泛環境目標的關聯,以及是否用於達成任何目標。
鼓勵透過透明且易於公眾獲取的程序披露碳權的使用情況,尤其是碳權買家未面臨相關披露要求時。此類自願性披露有助於公眾問責,並顯示額度使用是否符合完整性標準。披露碳權使用情況同時支持希望在 VCMI Claims Code of Practice(VCMI 主張實踐準則)下獲得認可的使用者,進一步滿足該倡議的廣泛標準。
若組織進行相關轉型規劃的披露,建議採用最佳實踐指導原則。
碳權使用者應設定並披露長期及中期目標,以及達成目標的策略。對於碳權買家,這應包括一個經量化且獨立驗證的科學一致性目標,涵蓋範疇一到三的排放,以在 2050 年前實現淨零排放。未受到轉型規劃要求的額度使用者亦建議參考相關指導原則。
涉及碳權的聲明除了需符合本原則外,還應準確傳達組織或產品的整體環境影響,並使用適當且準確的術語。
關於組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環保聲明,過往曾出現虛假或誤導性案例,凸顯了準確術語的重要性。例如,某些聲明將組織、服務或產品標榜為「碳中和」或「正向生物多樣性」。組織應謹慎確保相關聲明的準確性,英國政府則認為有必要以適當方式協助促進對此類聲明的清晰理解。
碳權購買者應與其他 VCNM (自願碳與自然市場)參與者合作,以支持標準化、更廣泛的資訊共享、更公平的市場准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透明度以及實現互操作性。
自願性市場發展迅速,但其市場架構可能存在碎片化問題,進而阻礙市場的完整性及利用程度。一系列舉措,包括上述提及的計畫,旨在確保市場發揮更多潛力,例如支持透明度、加強碳與自然額度註冊系統間的操作性、運用技術創新以維持環境完整性、增強新興市場與發展中經濟體的能力,以及新型治理模式等。通過參與或支持這些措施,碳權購買者應為高完整性市場發展作出貢獻。
2025 年初,英國政府將就如何在自願碳與自然市場中實施這些原則進行諮詢,並徵求意見,探索通過指導方針、標準和監管措施應用這些原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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