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因招攬投資人買賣未經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之外國期貨商品,經檢察官起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罪。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於一審時當事人遭判決徒刑且未宣告緩刑,如未上訴將必須入監坐牢。且檢察官也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為一審判決太輕且未宣告沒收...
二審時委任陳律師,除一面與眾多被害人商洽和解外,也蒐集眾多有利的實務見解,成功說服高等法院:
1. 縱使沒有和全部被害人和解,也應有緩刑的空間。
2. 並無證據可證當事人得支配犯罪所得,不應宣告沒收;況且因當事人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參照)。
因此法院最後同意宣告緩刑,也駁回檢察官全部上訴,當事人免去牢獄之災!
有任何法律問題需要協助嗎?
請加入LINE @088ctrro 讓陳律師維護您的權益
也可以點選以下連結加入LINE官方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