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me too事件後,
有更多的人願意站出來為自己性自主權受到侵害的事情發聲,
或許因為社會輿論的關係,陳律師觀察到不管是主管機關還是法院,似乎更容易在證據不太充分的情況下,就認定構成性騷擾。
先介紹什麼是性騷擾,詳細的法律規定可以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簡單來說,舉凡任何「行為」和「言論」與性有關,而會造成他人感到被冒犯的都算是法律上的性騷擾。
開頭必須要先說明的是,不論是律師還是法官都不會通靈,也沒有任意門可以回到過去,所以能做的就是依照現有的證據去認定誰說的比較可信。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一位男性健身教練在課程結束後一年,被一位女性學生分主張他在一年前上課的時候被男教練性騷擾。
男教練一開始在沒有委任律師的情況下,自行於行程調查陳述,但似乎被調查委員斷章取義,而成為了不利自己的證據。
(陳律師經驗談:有時候就算認為自己沒有犯錯,照實的陳述如果沒有經過一些組織、架構,可能因為呈現的事實不全面、或者沒有強調到一些元素,導致調查單位有斷章取義的空間,因此必要時與律師討論、請求律師協助是很關鍵的)
後來行政機關就認定男教練構成性騷擾了,所憑的證據,就是男教練前面提到的陳述,和女學生的身心科診斷證明。
女學生再拿這個行政處分,到法院對男教練求償醫療費、慰撫金數十萬元。
這時候男教練才來找律師,並委託陳律師處理民事訴訟。
這邊先說明,雖然最高法院判決很明確指出,法院自己要獨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不能直接援引其他行政機關、法院的認定,當作事實來認定。
以這件為例,雖然行政機關已經認定構成性騷擾,但那只是行政機關的看法,現在的民事訴訟法院還是要重新調查,到底有沒有構成性騷擾,應不應該賠償,而不能直接用行政機關的認定當作事實。
但事實上,不在少數的判決,法院常常直接引用其他機關法院的認定就當作事實了,所以相關聯的案件,只要有一件拿到了不利的認定,可能其他案件較高的機率也會被往不利的方向來判決。
另外,由於法官通常沒有醫學專業,所以診斷證明的內容法院很容易直接買單,所以要推翻診斷證明的認定也不是容易的事情。
因此陳律師在接下這個案件時,深知一定要盡可能調查有利於男教練的證據,才能扭轉法官被行政機關影響的心證。
後來,陳律師透過:
對於這個結果,男教練當然感到非常振奮,
這一個訴訟對他而言,是為了他的名譽而努力,目標就是原告之訴駁回,而不是賠償金額的問題,畢竟健身教練要是被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可能對於他的職涯發展是一個負面的註記。
除了上述案件外,陳律師也有幫性騷擾被害者處理過相關法律程序,後來也成功向對方求得數十萬的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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