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國富論》Ch.5-2-1~5-2-2(1)
論君主或國家的收入
論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收入源泉)
2024.12.19
所見:
- 國家年支出的費用,除了國防費、君主養尊費,尚有其他必要政費。其收入來自屬於君主或國家的資源,或是來自人民的收入。
- 第一節 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收入源泉
- 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資源或收入,由資產及土地構成。
- 來源於資本的收入,可以是利潤或是利息。
- 一個國家公家收入,通常是得自貨幣的利息和資本的利潤。若國家有一筆財寶,可以把一部分貸給外國或本國的臣民。
- 但是,不確定的利潤和利息,不得作為公共收入的支柱。所以大部分大國的收入,都是以國有土地地租為主要。
- 在近代,戰爭及準備戰爭佔據了大國所花的必須費用很大部分。
- 土地減產帶來的影響,勞動者要大於地主。因為地主的地租只佔農民土地的一部分,剩下都是農民的收入。
- 王室的大片閒置土地,若能出售或出租,既可以增加稅收,又可以增加人民收入。
- 公共資本和土地,無法支應國家必要費用,剩下還是得要依靠稅收。
- 第二節 論賦稅
- 賦稅的來源和私人收入相同,都是來自地租、利潤和工資。
- 一般賦稅的四種原則為:一、平等、二、確定、三、方便徵收、四、徵收的高效。
- 一、國家的國民須按照能力比例,繳納國賦。
- 二、確保每個人都繳納稅,並且賦稅是確定的,在各地區評定一定額形式不隨意變更。
- 三、各種賦稅的日期和方法,要給納稅者最大的便利。比如房屋和地租稅,可以在同一時期徵收;或是奢侈稅,在購買時候就支付適當比例,價格中已經包含。
- 四、賦稅的徵收,必須設法使人民付出的等於國家收入的。若是人民付出多於國家收入,可能出自:徵收官設立太多,耗費資源、妨礙人民勤勞,為了逃稅而偷懶、處罰逃稅未遂者太重,導致其傾家蕩產、頻繁訪問和稽查導致人民困擾。
- 第一項 地租稅即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賦稅
- 土地地租的賦稅,可以按照固定的或變化的標準來徵收。
- 國稅與土地稅皆以貨幣計價徵收,而貨幣和白銀的價值應保持不變,才能確保君主和地主不吃虧。
- 稅制應該具有長久性和普適性,不能只針對某一特定時間或情況設計,否則會造成不便。
- 地租稅以土地的地租(租金收入)為基準徵稅。由於地租隨市場條件變化,稅額也需要隨之調整。相比固定稅額的土地稅更加複雜,需要更多的管理工作。
- 土地剛被開墾時,君主應給予一定年限的免稅,以利土地快速改良,從長遠角度來看便會使土地增值。
- 地主專注於有效利用自己的每寸土地,而君主則是如何有所貢獻於全國大部分土地的改良。
- 君主應在權力範圍內,鼓勵地主和農夫依照自己的判斷追尋利益,享受勤勞的報酬。
- 訂定標準的土地租約登記法,儘管隨著社會狀態和環境的變化,這種賦稅方式也會和實際狀態相關聯,依舊會保持公平和適當性。
- 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賦稅
- 農產品所徵收的賦稅,等同於土地地租的賦稅,最終還是由地主負擔。
- 什一稅為一種不公平的稅負。不同情況下,一定部分的生產物,實際上卻等於不同部分的地租。
- 房租稅
- 房租可以區分為建築物租和地皮租。前者是建築房屋所費資本的利息或利潤,而超過合理利潤的部分,就歸在後者。
- 建築物租需支付建築業者利息,等同把資本對確實抵押品貸出所能得到的利息,或是修理房屋,等同收回其建築房屋所費資本。
- 對房租課稅,若由租客負擔,且與各房屋的全租成比例,就至少不會影響到建築物租。
- 地皮租金則取決於土地本身價值的體現,與土地的地理位置、使用用途、周邊環境和市場需求等密切相關。
- 房租和地租雖然相似,但某方面來說,他們極不相同。
- 土地地租是使用了一種有生產力的東西,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產生地租;房租卻是使用了沒有生產力的東西,於是必須從其他收入支付。
- 因此,房租反映出一個人生活費用的奢侈或節儉。
- 空屋應當免稅,由所有者自己居住的房屋應當按照出租後的價值計算。
- 與房租相比,地皮稅更適宜被課稅,而且也不會影響到房租,全由地皮所有者負擔。
- 土地租至少是歸因在地主的經營上,地租稅過重可能影響土地改良意願;但地皮稅純粹就是國家施予的恩惠,先佔有便得利,故在此之上課稅不妨害。
- 第二項 利潤稅即加在資本收入上的賦稅
- 一般利潤稅
- 資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潤,一部分是利息,而剩餘則是超過利息的部分。
- 乍看之下,利息似乎和地租一樣適合徵稅。無論是土地地租還是貨幣利息,它們都屬於純收入,是扣除必要成本(如風險、勞動、資本投入)後的剩餘收益。
- 但是有兩點原因,貨幣利息不宜直接課稅。
- 一、個人所得數量不易確定。個人所有土地的數量與價值,無法隱瞞,但資本金額卻不會公開。
- 二、資本比較容易轉移。土地不能移動,而且持有者必定是該國公民;但資本所有者有可能是世界公民,有可能課稅後其轉移資本,導致該地的產業發展停擺。
- 特定營業利潤稅
- 有些國家對資本利潤課有特別稅,有時是用在特殊商業部分,有時是用在農業上。
- 然而,此種稅賦大多是由消費者承擔。比如當政府對汽車徵收高關稅時,商人就會提高汽車的售價,最終還是由消費者買單。
- 當此種稅課在農業資本利潤上時,通常是由地主買單。當農民所需繳納的賦稅越多,能提供的地租就越少。
- 課在特定營業上的資本利潤稅,不會影響貨幣利息,
-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附錄
- 加在土地、房屋、資產上的資本價值的稅
- 由死者傳給生者的財產和不動產,如土地、房屋,是公開的,所以公家對於這種對象可以直接徵稅。
- 然而,對於生者彼此在借貸關係上的資本或動產轉移,卻是秘密進行的,所以通常藉由債務契券(印花稅)和將此交易登記在簿冊上(註冊課稅法),來作為課稅依據。
- 封建法對土地轉移徵稅,且是君主收入的極大來源,
- 各種財產轉移徵稅,由於在過程中無法產生過多價值,所以印花稅的收取會漸少國民手中可以用作投資的資本。但只要稅率適當,民眾都會願意繳納。
- 抵押契約收據,對於交易雙方都是有利的;然而因此稅亦成為君主收入來源,大部分的註冊無限制增加,然而對大眾沒有益處。
所感:
- 有趣:地租稅和地皮稅是全然不同的兩種稅。
辨析與觀點:
課稅我一律概括為『政府可以從哪邊收錢比較合理、影響較小』。
因為有感於地租稅和土地稅我實在不懂差別在哪,有請出Chatgpt幫助我分析,得出簡單結論:
- 稅制設計應該基於長期穩定的因素(如地租),而不是短期的偶然情況。
- 地租稅雖然在徵收時需要更多管理和評估,但相比其他低效稅收,其成本仍然可以接受。
- 強調制度應該服務於整體與長遠利益,而非某一時期的特殊條件。
什一稅也屬於很硬性的規定,沒考慮到土壤的肥沃度或是天候變化的差別。對可生產1000公斤的小麥的地來說,十分之一或許可以負擔,但如果只能生產100公斤的土地,要他割捨10公斤出去都像在扒皮。
土地稅和房屋稅移到現在來說也合理,都市的地皮總是比起鄉村來說更有價值。至於課稅的部分,文中提出『地皮租金這收入,提出一部分充當國家費用,對任何產業都不會有什麼妨害;課稅後,社會土地勞動的年產物和人民真實財務沒有差別』所以地皮稅,很可以課的意思。
關鍵字:
土地收入、地租稅、土地稅、什一稅、賦稅收入、房屋稅、地皮稅、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