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於任職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案,2024年7月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本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而此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公職人員身份應受制度性保障的憲法法庭意指有所不符,也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份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
合議庭進一步說明,首先,歷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及加班費涉及訴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作出的判決雖有200多筆,但針對立委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屬於首例,相關法律規範意旨明確性影響深遠。
此外,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做出的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合議庭認為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兩者之間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此部分尚有疑義。不僅如此,立院組織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能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合議庭也有所疑慮。
合議庭表示,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但審議理由卻未必完整揭示,就連擁有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等豐富資源的立法院本身都難以確定立院組織法的意旨,那麼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然沒有越俎代庖的餘地。
再者,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合議庭表示,對於類似案件,除了假借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案件外,絕大部分多是因為「制度意旨模糊朦朧」,導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法律犯罪,甚至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綜合以上原因,合議庭認為,本案唯有透過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才能讓所有民代知所遵循,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合議庭甚至表示,本案高院3位法官廣泛搜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字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停止審理。
由於高虹安一審被判有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處有罪者,須停止職務;未來若改判無罪且任期未屆滿,高仍可以復職。目前新竹市長由原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獨立記者/林捷庭 Zesk Lin
(案件尚未定讞,請注意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