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檢察官起訴,高虹安在擔任不分區立法委員期間,利用公務員職務權限,指示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綽號小兔、兔姊),製作不實的辦公室助理人員調薪資料和加班費資料,由高虹安簽名後提交給立法院,與辦公室主任陳奐宇、行政主任王惠玟、公關主任王郁文共犯、法務主任陳昱愷犯,共犯貪汙治罪條例第3條至第6條,利用職務詐欺取財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宣判,高虹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辦公室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處有期徒刑貳年,及緩刑參年、伍年、五年。陳昱愷無罪。
本篇文章即以律師角度分析此案判決,以及本案如高虹安上訴的關鍵之處。
民意代表利用公務員職務詐領助理費,可分為兩種犯罪類型,第一種是虛報助理人數,利用人頭詐領;第二種是助理費低薪高報,浮報助理薪資占為己有。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高虹安和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有罪的原因,即在於認為高虹安和助理,利用職務浮報薪資及加班費。
要額外說明的是,新聞媒體所述的助理費繳回作為辦公室零用金的行為,屬於員工自行決定薪資用途,並非本案有罪之原因,且法院對於被告等人提出的加班時數,也未認定為不實事項,故不是本案的重點。
如本案被告高虹安等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案的重點就在是否有浮報薪資及加班費,關於薪資及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則涉及高虹安和助理間的約定。
然而,由判決書之內容,可以發現關於高虹安和助理間薪酬的約定,並未列入檢察官和被告間的不爭執事項中,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對於薪資的約定有所爭執。法院主要是以被告黃惠玟之證言作為高虹安有罪的原因,而未採信同案被告王郁文之證言。在沒有書面契約約定薪資條件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薪資金額的方法,是依被告證言和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此有證據取捨和解讀的上訴空間。
另一重點則為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本案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的貪汙金額,跟法院判決計算的貪汙金額不一致,如果助理實際加班時數超過向立法院申報的加班時數,那麼所申請的金額,可能會比助理實際應領的薪酬低。在本案中,同案被告陳昱愷無罪的原因,即是法院認為他的實際加班工時高於申請的加班時數,他應該取得的加班費和申請的加班費相符,屬於他的應領金額,所以縱使陳昱愷於偵查中認罪,法院仍為無罪判決。
最後,本案的重點在於法院判決計算出的犯罪所得低,高虹安犯罪所得116514元、陳奐宇506元、黃惠玟5642元、王郁文466元,被告主觀上是否可能為了如此低的犯罪所得犯險違法,還是對於人事制度的誤解,有爭執之空間。
由本案也可看出關於機關公職人員和助理的勞資制度問題,民意代表和助理間薪酬和薪資結構的約定金額,竟是交由法院認定,而非依據書面契約,且辦公室零用金與薪資混淆,容易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