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的內在價值
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指引中,「可供移轉或交換之內在價值」指的是虛擬資產本身具有可被交易或交換的價值。這表示該虛擬資產不僅僅是用來記錄或代表其他資產,而是在市場上被視為具有獨立價值的資產。
以下詳細說明「內在價值」的概念:
- 獨立於所表彰資產的價值:具有內在價值的虛擬資產,其市場交換價值與其所代表的資產價值不同。例如,一個虛擬貨幣的價格,可能不直接等於它所代表的法定貨幣價值,而是由市場供需決定。
- 可交易或交換:這類虛擬資產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或用來交換其他資產。這意味著它們不僅僅是單純的記錄工具,而是可以自由流通的資產。你的銀行存款就只是記錄工具,不具備內在價值。而虛擬資產的移轉,同時也是價值轉移,可以拿來當作交易的媒介之一.但是,價格波動極高的各種虛擬資產(BTC, ETH, XRP,或是迷因幣),就不適合.這時候就是「穩定幣」發揮的時候了
- 投資用途:由於具有可交易或交換的內在價值,這類虛擬資產可以作為投資標的。交易人可以透過買賣這類虛擬資產來獲取利潤。
相對而言,不具有內在價值的虛擬資產包括:
- 單純的記錄或表彰方法:例如,僅用於記錄消費者存款金額的數位銀行記錄,就不屬於具有投資目的的虛擬資產。
- 不可轉讓或交換的點數:例如,僅在特定封閉系統內使用的航空里程點數或信用卡點數,因不可在系統外轉讓或交換,也不屬於具有投資目的的虛擬資產。(上述為立法者不知人間煙火的看法)航空里程所創造出的次級交易市場是極為龐大,光我自己就使用信用卡點數轉換成亞洲萬里通,前後賣出超過20萬里(但是,目前法規草稿說不算)
總之,「可供移轉或交換之內在價值」指的是虛擬資產具有獨立的市場價值,可以進行交易或交換,並可作為投資標的,而非僅僅作為記錄或表彰其他資產的方法。
NFT為何不包含在「虛擬資產」
等待日後公告後還可以表達反對意見,各位看官
表彰之權利為特定物之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之所以不被視為虛擬資產,主要是因為其交易本質與一般虛擬資產不同,較不具備大宗交易的性質。以下詳細說明原因並舉例:
- 交易本質為特定物之交易:NFT 若表彰的是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其交易本質上是對該特定物品的交易,而非一般虛擬資產的價值交換。這種交易更像是傳統的買賣行為,是買賣雙方基於信任關係的個別交易,而非大眾參與的金融市場交易。
- 不具大宗交易性質:由於 NFT 代表的物品通常是獨一無二或數量有限的,其交易不像一般虛擬貨幣那樣具有大規模、頻繁交易的特性。因此,較不需要如虛擬資產般受到嚴格的法規監管,以保護不特定大眾的權益。
- 較無資訊不對稱問題:相較於一般的虛擬資產,NFT 所代表的物品通常是具體的、可辨識的,交易雙方對其價值有較明確的認知,因此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較小。
舉例說明:
- 藝術品 NFT:若一個 NFT 代表的是一幅特定的數位藝術品,其交易本質就是該藝術品的買賣,買方看中的是藝術品的獨特性和收藏價值,而非虛擬資產的投資價值。
- 房地產 NFT:若一個 NFT 代表的是一間特定的房屋所有權,其交易本質就是該房屋的買賣,買方看中的是房屋的居住或投資價值,而非虛擬資產的交易價值。
- 收藏品 NFT:若一個 NFT 代表的是一張特定的限量版球員卡,其交易本質就是該收藏品的買賣,買方看中的是其稀有性和收藏價值,而非虛擬資產的投機價值。
例外情況:
- 可兌換特定商品或服務的NFT:如果 NFT 表彰的是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兌換權,且具有獨立價值和一定的發行數量,即使個別 NFT 之間在技術規格上可能不同,仍可能被視為本法規範之虛擬資產。例如,某個遊戲中可兌換特定虛擬道具的 NFT,若該 NFT 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且具有獨立價格,則可能被認定為虛擬資產。
總而言之,表彰特定物的 NFT 因為其交易的特殊性,以及較不具備大宗交易的性質,所以被排除在虛擬資產的定義之外,以避免不必要的法規限制,但也須注意其是否符合例外情況的條件。
如同上述航空里程,NFT的次級市場交易與Defi上的交易非常龐大與蓬勃,但難以監管.目前台灣就先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