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序人:卡斯特體系及其衍生現象》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如果印度卡斯特體系像高中課本所說的一個純然壓迫的體制,為什麼可以存在那麼久?我想知道更為接近真實的卡斯特體系到底長怎樣。

由於這是我第一次接觸印度相關研究,再加上這又是一本如此經典的書,因此我的目標便是盡力的整理出我讀完後對於這本書以及這個體系的理解。

讀了這本書之後我才知道,並不是只有一個單一的「種姓制度」 、單純的宰制就結束,而是很多不同的體系交織而成,所謂的宰制也不是固定且絕對的教條式關係。

卡斯特體系(佳悌 jāti)

卡斯特體系最主要的意識形態就是潔淨與不潔的對立屬於「潔淨與不潔淨的階序」 ,在體系內有許多地域性的卡斯特,在卡斯特之下又可以在分次卡斯特(甚至是次次卡斯特)。區分卡斯特高下位置被認為有兩個標準:以生活方式區分的絕對標準,以及根據卡斯特彼此間看待方式而形成的相對標準。相對標準以一個標準區分出比自己的卡斯特(以及同類型卡斯特)還不潔的其他卡斯特,位階在自身之下(例如我的卡斯特吃素,XYZ 卡斯特吃肉,所以我身處的卡斯特比 XYZ 卡斯特高級);用另一個標準區分出比自己高階的卡斯特以及和自己同階的其他卡斯特。由此可知要現性排出所有卡斯特位階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

卡斯特通常用職業或是地區取名,而這兩個因素確實也大大影響卡斯特的組成。卡斯特可以說是職業專門化的群體,會有一些職業專屬於某些卡斯特,以宗教性職業最為嚴格且顯著(如理髮師、皮匠、接生者等等) ,其他較為中性的職業(如務農)就沒有明顯區隔。卡斯特並非純粹勞動性體系(與西方行會不同) ,卡斯特之間也呈現相互依賴的關係。


賈吉曼尼(jajmānī)體系

「印度村落社會中所有的卡斯特之間存在著稱報與還報關係,這些義務和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和金融體系對立的自然經濟體系,一般稱為賈吉曼尼體系。」(175)這個體系通常被視為一種村落共同體,因為會形成一個封閉自足的體系,所有的需求都可以在這之中被滿足。這個體系可以很好的解釋卡斯特體系中重要的分工制度。它的原則首先是世襲傳承性的人身關係來表達分工制度(每個家族都有專門的工作),並且依照習慣傳統來規定稱報與還報(例如每天提供的食物,或是重大年節的禮物),其主要是兩種對立的功能:雇主(保護者)和受僱者(被保護者),只有那些支配了土地(因為是重要的財富和權力來源,有權僱用他人)的人才是真正能運用這個體系的人。有學者認為這就如同市場體制,追求個體利益時造成剝削和強迫,但作者認為這個體系中最重要的是「人身關係」,目的是在滿足每個成員的需要(依照各卡斯特來看) ,所以其實是一個理應比民主制度更少剝削的制度。

瓦爾納(varnars)體系

除了潔淨與不潔的階序之外,瓦爾納體系是另一個階序。我認為書中將「階序」這個觀念定義的很好,也就是「一個整體的各個要素依照其與整體的關係來排列等級所使用的原則。」(136)雖然從來沒有聽過這個名稱,但大家卻對內容耳熟能詳,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四大瓦爾納階序:婆羅門(祭司,宗教儀式)、剎帝利(戰士、國王,政治統治) 、吠舍(商人、農民,經濟活動)、首陀羅(僕人、窮人,服務他人)以及不在瓦爾納體系內的賤民。非常特別的是瓦爾納階序並不是線性的次序,而是一連串二分的對立:和首陀羅對立的是包含婆羅門、剎帝利、吠舍的「再生族」 (有權舉行成年禮,也就是第二次出生的人),再生族又分為吠舍和上兩層階級的對立,婆羅門在最後和剎帝利對立。和重視「出生」的卡斯特體系不同,瓦爾納體系強調的是個瓦爾納的「功能」。

在這裡需要特別提的是婆羅門和剎帝利的關係,也就是祭司(宗教權威)和王權(政治權威)的絕對分別。簡單來說就是剎帝利在精神、祭祀曾面對婆羅門絕對依賴,沒有婆羅門就不能舉行宗教儀式,而相對的是婆羅門對剎帝利物質性的依賴,靠國王供養過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婆羅門教的經典中認為人生的目標有三:達瑪(dharma) ,責任、對世界秩序的尊崇;爾達(artha)權力和財富;和克麻(kāma)。這三種都是必要且正當,不過彼此有高下之分,並且和瓦爾納階序高度類似,爾達對應婆羅門、爾達等於國王或剎帝利,代表俗世權柄,而克麻就是兩者之外。另外,克麻和兩者對立,比起受知性和德性考量的行動,它是由感型直接產生的行動。

卡斯特 X 瓦爾納

這兩個體系有很密切的互動。首先兩者的同質性:皆為結構性體系,而且都以婆羅門為最高位(一個地域的次卡斯特可以視為婆羅門瓦爾納在當地的代表) ,雖然卡斯特以職業區分,但高低通常會和瓦爾納的位階重合;第二,瓦爾納體系提供一個全印度通用的模型,因為卡斯特體系的地方多樣性實在是太多,瓦爾納體系給了一個較統一的標準,也補足潔淨與不潔這個非常複雜的標準。

不能如一般認定卡斯特體系單純受瓦爾納體系影響,首先,潔淨與不潔的對應是宗教性與儀式性的,要維持這種理想型階序不能只把權力和身份分慨,必須使權力低於身(瓦爾納中的婆羅門和剎帝利)才行。另外,卡斯特體系必須借用瓦爾納體系才能完整處理權利的問題,否則一個素食商人的位階就會在食肉的國王之上。

婚姻

婚姻是印度教最為重大的事件,在宗教上也佔有重要的地位,是所有儀式和行為中唯一不會使參與者和相關人士不潔而需要淨化的活動。大多數情形採用的是內婚制,一般相信疑觸犯內婚馬上就會遭受除籍的命運,然而結婚的雙方身份其實不一定完全一樣,因為分工的關係卡斯特其實是互相高度依賴,所以婚姻制度也不會完全內婚,再加上內婚正常範圍其實是次卡斯特(甚至是次次卡斯特),所以男性稍微比女性卡斯特高一點是正常且合法的。

依據不同層面分為很多種不同的婚姻類別,第一組是對於女人的首次婚再次婚。印度人認為首次婚才是真正的婚姻,是對女人來說尤為重要的儀式,需非常慎重,在高階卡斯特之中就算丈夫死亡也不可解除(寡婦不可改嫁),身份和階序把首次/正式婚和其他婚區別開來;在某些卡斯特中,第一次結婚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允許婦女的第二次叫不光彩的婚姻就叫做再次婚(有些卡斯特禁止),此婚姻結位階較低因而也比較自由。第二個是對於男人的正式婚補充婚。如果男人的第一次婚姻有子嗣且為男性,那這場婚姻就會提升為正式婚;但男人可以在第一次婚姻不孕或是自由的娶其他女人,而這就是所謂的補充婚。第三組是同等婚上攀婚。依照名字應該很清楚可以知道是以夫妻之間卡斯特的位階作為區別,令人驚訝的是上攀婚其實不少見,不如說幾乎已經成為女方家長對於女兒的義務(為女兒找高卡斯特),太太家族比先生家族稍低的情形被視為正常。然而階序差異並不會差異太多,通常是有高低之分的次卡斯特間通婚,而且並不是兩家族整體位階而是結婚的雙方。然而若是一個卡斯特間的次卡斯特有嚴格階序,因為不能和同等級的結婚(近親)又不可能往下嫁,因此就會形成義務性上攀婚,導致高階次卡斯特殺女嬰,而最低階次卡斯特男性過剩。最後一組則是順生婚逆生婚,這是對於雙方瓦爾納高低所做的區別。順生婚便是指男性所屬瓦爾納地位較高,反之逆生婚則是女性瓦爾納較高。雖然兩種婚都不是最好的選擇,而且兩者結合的後代地會都會很低,不過逆生婚幾乎完全不被接受,生出的小孩也比順生婚更低。繼承權有無可視為父母婚姻合法性有無的標準,正子(合法+順生)地位高於餘子(合法或順生)。

作為一個小小的整理,婚姻的高低基本上可以分為三種:最高等是同瓦爾納的聯姻(這點對再生族維持地位十分重要,對首陀羅則是無可選擇),再來是再生族男性和較低再生族女子通婚,最低階則是再生族男子和首陀羅女子(雖然實際上存在但不受鼓勵)。

參考書中結論可知,一個群體之所以要自我封閉是為了要和身份低者格離;女子的首次婚非常重要,對階序的要求也非常嚴格,但再次婚則相對自由;非法結合所生的子女通常身份會下降,但並不會被社會排除;最後是階序明顯表現於上攀婚,軟化了卡斯特分支的內婚制,轉移到較高層次的卡斯特,也摧毀了一些底層的內婚制(義務性上攀婚)。

接觸與⻝物

接觸主要和卡斯特的分工有關(職業),能不能接觸的標準來自潔不潔淨。而認為不潔的標準各個家族均有不同的情況,書中列舉了一些情況,而最嚴重的是拿主過的東西給對方吃。另外,關於不可觸性,就是把最不潔淨的群體隔離,通常是關於宗教性質(肢解死亡牲畜、製皮革、清理糞便垃圾、養豬吃豬肉等),然而印度不同地方還是存在區域性差異,在南部被歸為賤民的職業在北部可能因為負責不同工作而不是賤民。

在吃飯時是最容易受到污染的時候,因此吃飯完全是一項技術性活動,並不是可以輕鬆談天的場合。熟食比生時更加容易受污染,因為食物處在一個已經不是生食卻還未被消化的邊際狀態,最容易受到污染,而且侵入身體式的污染(消化)被認為是最嚴重的污染(不像其他可以透過洗澡清潔),所以不可接受比自己低卡斯特所給的食物,在重要儀式和場合通常會是婆羅門擔任廚師,他們也被大家敬重。

「領域」:村落共同體、宰制卡斯特

卡斯特作為一種地域性的團體常形成一個自己的小王國,而且各地區均有自我封閉的傾向。在這個制度中,領域、權力、村落中的宰制都來自於土地的擁有,因此土地權利可以說是最重要的,然而使用「土地所有權容易讓人誤解,因為在這裡,每片土地都有和各種不同功能相對應的不同權利,因此農民的穀物收成需要適當的分配。然而整個體系不承認武力,除非受制於武力,因此無法抵抗武力是致命傷。

如同上述所說,封閉性的自給自足社群通常被認為是村落共同體,猶如一個小共和國一般不受帝國興衰影響,然而經過所謂的共同體那麼多年的演變,學者發現不得不將此放入宰制的情境去了解,將武力和征服納入考慮,並且了解村落並非獨立於區域性政治:專制常反映在村落的頭人制度。最後,村落共同體也不能全面適用於印度的觀點:階序和宰制無所不在,其他地方和土地的關係也不是都那麼密切,所以無法一體適用。

接續村落共同體,主要在運作(實質的共同)的是其中的「宰制卡斯特」,通常是地位最高又人數最多的卡斯特,或是派較多人參加鬥爭的卡斯特取得權力,是對土地擁有全面權力者(強勢的權利)。通常宰制卡斯特在村落中和大範圍王族具有相同功能:對土地具有突出的權利、能夠賦予和雇用土地、有依附者、擁有武力、裁奪正義之權(潘洽雅特)、獨占權威,以及最後,通常也是王族卡斯特。

正義與權威:紛爭處理及權力分配(村落潘洽雅特、潘洽雅特、卡斯特大會)

通常是高階卡斯特在解決紛爭,宰制者在司法上權威,通常立法者為婆羅門,而行政和司法則交給國王(剎帝利)。國王主要的功能就是維持瓦爾納體系,防止個別瓦爾納混合,因此國王國王有權決定卡斯特的狀態(去留、除籍、升級);另外具有權利的還有宗教律法大會。除了較高層級的全國性權威,也有地方性組織,相當於村落會議的「村落潘洽雅特」。他是廣義之下的習慣法庭,具有審判、行政和立法權,雖然像是村落的民主制,實際上等於宰制者的會議,討論抽稅、公共行政。然而從來沒有發現永久性制度性的村落大會過,據說在英國統治下完全消失(或有人認為其實根本就是個神話並未出現過?) 。

潘洽雅特

這個字本意是「五」,意指小型委員會,在執行上代表著多元權威,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解決爭端,通常審理的是具爭議性而非違規性的案件,具有仲裁、調解、行政、立法、執行、改變習俗、宣判違反習俗等權利。決定方式是取得無異議。

卡斯特大會

通常卡斯特會有三種情況:沒有大會組織、有永久性,或是非永久性大會。再生族,也就是叫高階卡斯特通常內部權力分散,不會有卡斯特大會;永久性大會基本上出現在中低階卡斯特之中。有違犯情事時會特別召開,否則幾乎都依原告要求於家族典禮的宴會場合結束、大家都在的時候順便召開。大會有一定司法權,得調查及懲罰違反習慣的案件。

卡斯特司法的一般特徵

首先,犯罪的「傳染」牽涉自身家族和所屬整個群體的身份,並不是單純和自身有關;另外,犯的事情的嚴重性和當地有沒有其他競爭卡斯特或是高階卡斯特有關,因為如上述關係到整個群體的潔淨和位階,有可能導致原本不分軒輊的兩個卡斯特有高下之分。

司法機構間的關係:威權通論

負責正義的機構有卡斯特潘洽雅特、宰制卡斯特的潘洽雅特、官方正式法庭。若是訴諸法庭等於決心摧毀對方,不然通常會盡力在卡斯特內部尋求調解仲裁。

心得

這本書真的解答了我很多的問題,同時也留下了更多問題(或是說值得我思考的地方)讓它值得一讀再讀。閱讀的時候其實是痛苦並幸福著,作者用了相對客觀的方式仔細地終於原本去剖析這個制度和社會,讓我不斷想「原來是這樣」的同時也很辛苦的要跟上作者的敘述。非常可惜的是其實除了前言和附錄之外,字裡行間也都充滿了作者對於已完成的學術作品的反省和挑戰,然而因為我能力的不足無法好好理解並整理。其實我還很想知道這個制度在現代社會下的實際狀況,但是搜尋了一圈都只有帶有強烈否定和偏見的眼光去描述「種姓」制度(在書中這個詞幾乎沒有出現) ,希望之後有機會能夠看到跟這本書一樣品質的後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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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人類學、哲學、藝術與基督教的交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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