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是環境影響評估裡面重要的一環,其一開始就闡明了盡最大努力降低對環境的影響。但無論如何,最終都依然會存在著殘存衝擊,無法將影響減至零。
氣候行動在這情境中引入了抵換機制,當有無法完全消除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時,可以使用碳抵換,以達到真正的零排放。但這個機制運作的基礎是二氧化碳當量全球都一樣,在亞洲一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與非洲的一公噸二氧化碳對溫室效應貢獻完全相同。這種遊戲規則在生物多樣性會遇到更大問題。第一點是生物多樣性量化精準度沒有辦法做到像是溫室氣體盤查,第二點是生物物種與個體之間沒法進行等價代換。Nature 的新研究回顧許多研究,將生物多樣性抵換問題做了很詳盡的整理。
背景脈絡
生物多樣性抵換機制(Biodiversity offsetting)的發展背景可以追溯到數十年前,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演變。
- 早期概念與起源 (1970年代以前): 雖然生物多樣性抵換作為一種正式的政策和實踐通常被認為始於 1970 年代,但其核心概念,即為了發展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某種形式的補償,可以追溯更久遠。例如,阿拉伯/安達盧西亞穆斯林哲學家伊本·圖法伊爾在 1100 年代就提出了一種針對獲取食物的環境影響的早期環境減緩層級概念。
- 美國的發展 (1970年代): 生物多樣性抵換政策和實踐最常被追溯到 1970 年代的美國。當時,人們對環境的關注日益增加,瑞秋·卡森的《寂靜的春天》等著作在 1960 年代引起了廣泛的環境意識。1969 年美國通過了《國家環境保護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為主流的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以及要求減緩和補償環境影響的各項部門政策鋪平了道路,例如 1972 年的《美國清潔水法》(US Clean Water Act)和 1973 年的《美國瀕危物種法》(US Endangered Species Act)都要求進行減緩措施。1974 年,澳洲也透過《環境保護法》引入了環境影響評估。
- 歐洲與其他地區的發展 (1970年代末至2000年代初): 1976 年,法國頒布了《自然保護法》(Nature Protection Law),成為歐洲第一個此類法律,早於歐盟 1985 年的 EIA 指令。同年,德國也引入了《影響減緩條例》(Impact Mitigation Regulation)。1979 年,中國也引入了 EIA 要求。1980 年,印度的《森林保護法》(Forest Conservation Act)包含了補償性造林的要求。1992 年,歐盟的《棲息地指令》(Habitats Directive)也引入了抵換要求。澳洲的一些州在 2002-2007 年間也開始實施抵換政策。
- 國際認可與發展 (1990年代至今): 199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納入了生物多樣性補償原則。2006 年,CBD 呼籲制定抵換指南,並在 2008 年提議將抵換作為一種潛在的保育融資機制。雙邊和多邊金融機構,例如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也開始對尋求項目融資的開發商施加不得有淨損失或實現淨收益的要求,並明確指出使用抵換來實現這些目標,例如 IFC 在 2012 年發布了《績效標準 6》。
- 目標演變與擴展 (2000年代至今): 最初,抵換的主要目標是實現「沒有淨損失」(no net loss)。然而,在過去十年中,「淨收益」(net gain) 和「自然正面」(nature positive) 等目標逐漸取代了「沒有淨損失」的要求。此外,人們越來越認識到需要將這種邏輯擴展到應對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所有影響,包括整個價值鏈。
- 實踐與爭議 (持續發展): 隨著生物多樣性抵換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其有效性、倫理性和實施方式也引發了諸多爭議。儘管抵換被視為應對發展項目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一種機制,但其實際效果通常不佳。人們對抵換是否會成為企業「漂綠」(greenwashing)的工具以及是否會被優先於避免環境破壞的措施提出了質疑。
機制與困境
當前運作機制
生物多樣性抵換機制的核心概念是,當一個開發項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無法避免的殘餘負面影響時,必須在其他地點進行相當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或恢復行動,以至少抵銷這些損失,達到「沒有淨損失」(no net loss)的目標,甚至更進一步追求「淨收益」(net gain)。這個機制通常在減緩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的框架下運作。減緩層級的步驟依序是:
- 避免(Avoid): 盡一切努力避免對生物多樣性產生影響.
- 最小化(Minimize): 如果無法完全避免,則應盡量減少影響的程度.
- 恢復(Restore): 對於臨時性的影響,應在原址進行修復和恢復.
- 抵換(Offset): 對於上述步驟後仍然存在的殘餘影響,則透過在其他地點採取保育行動來抵銷.
主要操作方法
- 避免損失抵換(Averted loss offsets): 透過法律保護(例如建立保護區)或與當地居民、政府和企業合作,阻止或改變有害的土地利用或自然資源開採行為(例如減少森林砍伐、狩獵壓力或野生植物採集),從而減少原本會發生的生物多樣性下降. 這些機制通常需要替代生計方案或補償金,以及保育協議或公私社群夥伴關係.
- 改善抵換/恢復抵換(Improvement offsets / Restoration offsets): 專注於主動修復和改善退化的生態系統,例如移除阻礙自然過程的障礙(如水壩、堤防或排水溝以恢復河流或濕地),並促進原生植被的恢復(透過土壤穩定、植樹造林或輔助自然更新),甚至重建整個棲息地(如兩棲動物的繁殖池).
- 混合式抵換: 結合避免損失和改善收益的干預措施.
交付途徑
- 開發商主導(Developer-led): 開發商直接在其擁有的土地上或透過與第三方個別協商的合約安排提供抵換.
- 市場機制(Market-based): 開發商可以購買(理想情況下)預先認證的生物多樣性收益單位(有時是來自單一地點的多個額度)來履行其抵換義務.
- 代金費用(In-lieu fee): 開發商支付規定的金額到信託基金,然後將獲取所需生物多樣性收益的義務轉移給該基金。
目標定義
- 相對淨成果(Relative net outcome): 以一個與事實相反的情境(counterfactual scenario)作為參照點來衡量生物多樣性的淨成果,這個情境通常假定在沒有開發項目和抵換措施的情況下,生物多樣性會持續下降。因此,透過阻止原本會發生的生物多樣性損失來產生收益.
- 絕對淨成果(Absolute net outcome): 相對於一個固定的基準線來衡量生物多樣性的淨成果。這種方式不允許從避免損失中產生收益,只能透過在抵換地點重建生物多樣性或改善其狀況來實現淨收益。
當前生物多樣性抵換機制所面對的問題
- 政策設計缺陷: 即使完全按照政策實施,某些抵換政策也無法保證實現所需的生物多樣性淨成果.
- 執行與合規失敗: 承諾的抵換措施沒有實施,或者即使實施了也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監測和執法不足是常見的問題。
- 「許可證交易」和「漂綠」的風險: 抵換機制可能被視為允許破壞環境的「許可證」,為本來可能受到更嚴格審查甚至不會進行的破壞性項目提供掩護。
- 缺乏明確的抵換範圍: 許多生物多樣性影響並沒有被納入抵換要求的範圍。
- 抵換要求不足: 即使有抵換要求,其規定的標準也可能無法真正抵銷損失。
- 難以實現生態等效性: 確保抵換行動產生的收益與開發項目造成的損失在物種、生態系統和其他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上是等效的,並且在規模和持續時間上至少相當,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 情境假設的挑戰: 估計在沒有抵換行動的情況下生物多樣性的假想發展軌跡非常困難,容易出現高估潛在損失的情況,從而減少抵換義務。
- 時間延遲和不確定性: 生物多樣性恢復需要時間,並且結果存在不確定性,而開發造成的損失通常是立即且永久性的。
- 空間錯置: 抵換地點可能無法提供與受影響區域相同的生物多樣性價值或生態功能。
- 社會影響: 抵換措施可能會對當地社群和原住民產生負面影響,需要妥善處理其社會和經濟影響。
- 倫理爭議: 將自然視為可以交易的商品,以及對自然內在價值的忽視,引發了倫理上的質疑。
- 治理和資源不足: 缺乏足夠的技能和資源來有效實施抵換政策,以及潛在的利益衝突和機構權力有限等問題,都會阻礙抵換的有效性。
- 監測和評估不足: 缺乏強有力的監測系統來評估抵換措施的績效,以及缺乏透明的報告機制,使得難以確定抵換是否真正實現了其目標。
- 與「自然正面」目標的潛在衝突: 如果抵換機制不夠嚴謹,可能會被「自然正面」的概念淡化,導致以看似相似但實質上要求較低的行動取代真正的抵換。
- 生物多樣性信用市場的風險: 儘管生物多樣性信用市場有潛力為保育提供資金,但也存在被濫用為「漂綠」工具、取代真正的抵換、以及缺乏可追溯性等風險。
研究結論
- 生物多樣性抵換是一種應對開發項目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機制,但其成效普遍不佳且備受爭議。儘管其目標是實現至少「無淨損失」(no net loss)的受影響生物多樣性,但往往未能達成。
- 抵換之所以顯得失敗,部分原因是其具有比其他保育方法更明確的量化目標,這使得其成效更容易被評估。然而,這些明確的目標也提供了其他方法所缺乏的透明度潛力。
- 儘管存在缺陷,但由於缺乏有前景的替代方案,生物多樣性抵換和類似機制在阻止和扭轉自然損失的策略中仍然是必要的組成部分。
- 研究強調,沒有快速簡便的解決方案,堅持最佳實踐原則和嚴格的執行(包括面對反對意見和利益團體的挑戰)仍然是關鍵。
- 「自然正向」這個新興概念正在重塑傳統上使用生物多樣性抵換和減緩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的行業應對其自然影響的方式。抵換在這種背景下的作用尚不確定且存在爭議。
- 雖然對抵換的負面看法日益增加,但也出現了對類似抵換的行動和術語的興趣,這些被視為解決自然衰退的方案。然而,研究警告,新的指導、術語和參與者可能會導致抵換被看似相似但實際上允許規避嚴格成果要求和既定標準的替代行動所取代。
- 研究指出,改善抵換實踐的許多解決方案在理論上是可行的。然而,阻礙持續改善的根本問題並非主要來自技術性的研究不足,而是源於對真正改革的抵制,這與相互衝突的動機、價值觀以及相關的權力動態有關。
- 政治和經濟利益的衝突,例如開發商在政策制定中的影響力,會阻礙有效的抵換政策的設計和實施。
- 避免生物多樣性影響仍然是最關鍵的解決方案,而抵換政策是否能長期激勵或阻礙這種避免,仍然不明朗。
- 儘管存在固有的缺陷,但減緩層級(包括適當定位的抵換)仍然是應對複雜環境挑戰的關鍵。其透明、量化的成果要求和完善的指南使其與其他保育方法不同。目前沒有明顯的替代方案可以在不引入成果和問責方面的不確定性以及助長漂綠的情況下取代抵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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