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連署書依其性質,可能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彰化地院113訴500)或較重的偽造公文書罪。如果大量偽造連署書,行為上可能同時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罪。這篇文章我們先說明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依照文書性質的不同分別有偽造私文書、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罪等。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規定了什麼?
一、客觀要件上,分別有「偽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1.所謂「偽造」
我國偽造文書罪之立法係兼採有形偽造(形式偽造)及無形偽造(實質偽造)兩種,前者係指無制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後者則指有制作權人,以自己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亦包括不論制作人是否有權,只要內容虛偽不實即已足在內。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採有形偽造之觀念,也就是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
2.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並不以發生實際上損害為必要。
二、主觀要件上,須有「偽造故意」
所謂偽造故意,是指「無製作權之認識」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之故意(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268號判例意旨參照),始能構成是項罪名,如行為人誤認自己有權製作文書,即欠缺偽造文書之故意,自不在偽造文書罪處罰之列;若行為人誤信已得他人授權委託,亦不能謂其主觀上明知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
如果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印文或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而非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而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祇須提出偽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即屬成立。
問題一:簽署去世之人的簽名,也算偽造文書嗎?
結論:算。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並不以確有損害事實之發生為構成要件,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問題二:捏造不存在之人簽名而製作不實文書,也算偽造文書嗎?
結論:算。
按偽造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無須真有其人,只要其所偽造之文書,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雖該名義人係出於虛捏,亦無妨害偽造文書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這種類型常出現於詐欺犯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而所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查被告承認其係從事詐欺取款車手(本院卷第48至49頁),並未受僱於xx證券公司,且自收款收據上所載ooo之姓名非其本名,當明知其提出之收款收據為虛假,仍為偽造收款收據之行為,並在上偽簽「ooo」署名,係用以表彰其為xx證券公司向告訴人收取60萬8000元款項,已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足生損害於xx證券公司及ooo之人,並足以妨礙一般人對收據文件之信賴,應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
問題三:只要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就一定成立偽造文書罪嗎?
結論:也不見得。
偽造文書罪既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則作成名義雖出於虛偽,如內容為真實,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尚不成立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如果欠缺偽造文書罪的故意,也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實務上就曾出現過一個很有名且經典類型的判決:
也就是勞工擅自製作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法院認定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準此,被告自永安公司非自願性之自行離職時,其仍堅信自己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得請求資遣費之事由,而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之要件,且認雇主依法本有發給其服務證明書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義務,是其於請求資遣費遭拒後,未經xx公司同意逕行蓋用公司大小章及保險證字號、電話號碼等條戳章在上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其所為於客觀上縱有偽造文書之外觀,然其應係信xx公司依法對其本有製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義務而不履行,乃逕由其代為制作所致,此應出於其保護、主張自身權利之主觀意圖而為,顯然欠缺犯罪之認識,而無盜用印章或偽造文書之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偽造文書持以行使之犯意等語,應堪採信。
結論:
偽造文書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無法與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而撤告。如果有遭偽造文書之受害者,或被訴偽造文書的被告,到底在偵查機關及法院應該如何主張,其實有許多訴訟上眉角需要注意及處理。如果不幸遇上了,刑事法律的辯護有其專業性,並不建議自己應付。歡迎找王平成律師法律諮詢及委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