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外國企業:
財政部近期預告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比照4年前稅捐稽徵法申請更正之期限延長規定,同步調整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的期限從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此修正案旨在提供外國企業更多時間,申請在台灣交易所得(如股利、利息、技術勞務報酬或權利金等)的租稅優惠。
- 主要修正內容:申請期限延長:外國企業可在取得相關所得後的10年內,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
- 適用範圍:包括在台灣取得的股利、利息、技術勞務報酬、權利金等所得。
- 注意事項:
- 此修正案目前處於預告階段,尚未正式生效。
- 外國企業應密切關注該修正案的進展,並在正式生效後,根據新的期限規定,適時申請租稅協定優惠。
- 此修正案目前處於預告階段,尚未正式生效。
- 建議:
- 外國企業應與專業稅務顧問合作,確保符合申請資格,並在新的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
- 若與台灣之租稅協定中有特別規定更短之申請期限者,基於法律優先原則,則仍然是以租稅協定規定之期限為準
- 持續關注財政部公告,了解修正案的最新進展和生效日期。
- 外國企業應與專業稅務顧問合作,確保符合申請資格,並在新的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34755bd7-3888-4031-b4b2-1054b755cf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