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
2. 注釋
1. 齊衰:指齊衰之服,為父母之外尊長等服制,屬於重服。
2. 望鄉而哭:遠望其鄉里,即放聲而哭。
3. 大功:為伯叔父母、姑姊妹等服大功。
4. 望門而哭:至於故人之家門外,即哭。
5. 小功:為族中旁親服小功。
6. 至門而哭:進至門內,始哭。
7. 緦麻:為更疏遠之親所服。
8. 即位而哭:進入哭位之後,始哭。
3. 白話文
齊衰之服者,遠望故鄉便當哭泣;大功之服者,至故人之家門外便哭;小功之服者,入門方哭;緦麻之服者,則入位之後始哭。
4. 總結
齊衰:望鄉而哭。
大功:望門而哭。
小功:至門而哭。
緦麻:即位而哭。
啟示
服制愈重,哀情愈切,哭禮愈早;服制愈輕,哭禮愈後。此以哭之先後,明親疏之序,顯示禮制之嚴謹與孝道之等差。
十七、
1. 原文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於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
2. 注釋
1. 父之黨:父族親屬。
2. 廟:宗廟,祭祀祖先之所。
3. 母妻之黨:母族與妻族親屬。
4. 寢:正室,安置家長起居或停喪之所。
5. 師:老師,授業之人。
6. 廟門外:宗廟之外。
7. 朋友:交遊之人。
8. 寢門外:正室之外。
9. 所識:泛指所認識之人。
10. 野張帷:於郊野張設帷幕以行哭禮。
3. 白話文
哭父族親屬於宗廟;哭母族、妻族親屬於寢室;哭師於宗廟門外;哭朋友於寢室門外;哭一般相識之人,則於郊野張設帷幕行哭禮。
4. 總結
父黨 → 廟。
母妻黨 → 寢。
師 → 廟門外。
朋友 → 寢門外。
所識 → 野張帷。
啟示
哭禮之處,依親疏尊卑而定。父黨、母妻之黨,分別入於宗廟與寢;師、朋友則止於門外;泛識則設帷於野。此顯示禮制有序,親疏有別,尊卑分明。
十八、
1. 原文
凡為位不奠。
2. 注釋
1. 為位:指為亡者設位行哭禮。
2. 奠:祭奠,設酒食以祭。
3. 白話文
凡是設位行哭禮時,不行祭奠,不設酒食。
4. 總結
為位 → 只設哭位,不設奠祭。
啟示
哭禮重在表達哀痛之情,不在祭奠之禮。設位而不奠,顯示禮制中哀與祭分途,各有其節。
十九、
1. 原文
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
2. 注釋
1. 哭:指行哭禮,數目為次序與身份的標準。
2. 天子九:對天子行哭禮需九次。
3. 諸侯七:對諸侯行哭禮需七次。
4. 卿大夫五:對卿大夫行哭禮需五次。
5. 士三:對士行哭禮需三次。
3. 白話文
行哭禮的次數依身份而定:天子九次,諸侯七次,卿大夫五次,士三次。
4. 總結
哭禮次數與身份高低成正比。
禮制明確規範哀禮的層級與次數。
啟示
禮制彰顯尊卑,哀禮數次反映身份秩序。
尊卑有序,哀痛有節,行禮方得體。
二十、
1. 原文
大夫哭諸侯,不敢拜賓。
2. 注釋
1. 大夫:古代官員階層之一,位次在卿以下。
2. 哭諸侯:為諸侯行哭禮。
3. 不敢拜賓:不得行拜送賓客之禮,以示身份有別。
3. 白話文
大夫為諸侯行哭禮時,不可以行拜送賓客的禮節。
4. 總結
哀禮中尊卑分明,大夫為諸侯哭時不得越禮。
禮節規範了不同身份在哀禮中的行為限制。
啟示
尊卑有序,行禮不逾矩,方能維持禮制秩序。
二一、
1. 原文
諸臣在他國,為位而哭,不敢拜賓。
2. 注釋
1. 諸臣:指諸侯或天子之臣屬。
2. 他國:身在非本國之地。
3. 為位而哭:設立靈位行哭禮。
4. 不敢拜賓:不行拜送賓客之禮,以免僭越禮制。
3. 白話文
諸臣身在他國,設位行哭禮時,不可以行拜賓之禮。
4. 總結
諸臣在他國設位行哭,只哭不拜。
禮有分際,避免因身分場所不同而越禮。
啟示
哀禮仍須遵守身份與場合的分寸。
禮制不僅規範情感表達,也維護社會秩序。
二二、
1. 原文
與諸侯為兄弟,亦為位而哭。
2. 注釋
1. 與諸侯為兄弟:指諸侯之間結為兄弟之誼。
2. 為位而哭:設立靈位行哭禮。
3. 白話文
與諸侯結為兄弟之誼者,當對方去世時,也要設位行哭。
4. 總結
諸侯若以兄弟相待,彼此去世,須為之設位而哭。
禮重情義,不限於血親。
啟示
禮制允許義結如兄弟者,以哀禮表情。
禮中強調情誼之重,重在真情與義分。
二三、
1. 原文
凡為位者壹袒。
2. 注釋
1. 為位:設立靈位以行哭禮。
2. 壹袒:袒去一臂衣袖,以示哀痛。
3. 白話文
凡是設立靈位行哭者,都要袒去一臂,以表哀痛。
4. 總結
凡為位而哭,必須袒一臂。
啟示
禮制雖有差等,但於設位之哭則同守「壹袒」之禮。
表現出對亡者一律盡哀的莊重態度。
二四、
1. 原文
所識者吊,先哭于家而後之墓,皆為之成踴,從主人北面而踴。
2. 注釋
1. 所識者:泛指與亡者相識之人。
2. 吊:前往弔唁。
3. 成踴:行完踴躍之禮,以極哀痛。
4. 北面而踴:面向北方行踴,以順應主人所處之位。
3. 白話文
凡與死者有交往者,前來弔唁,必先在家中哭泣,再往墓地哭祭。皆須為亡者盡禮而踴,並且隨同主人,面北行踴。
4. 總結
所識之人弔喪,先家哭,後墓哭。
哭踴之禮必備,從主人位,北面而踴。
啟示
禮制要求不論親疏,皆須表盡哀情。
弔喪之序分明,顯示對亡者及主人的尊重。
二五、
1. 原文
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
2. 注釋
1. 父在父為主:父親健在,則由父親主持喪事。
2. 父沒:父亡。
3. 兄弟同居:兄弟仍在同一家居住。
4. 各主其喪:各自為其直系親屬主持喪事。
5. 親同:親屬關係相同。
6. 長者主之:由年長者主持。
7. 不同,親者主之:若親屬遠近有別,則由關係最近者主持。
3. 白話文
凡是辦理喪事,若父親健在,則由父親為主。若父親已去世,兄弟同居時,則各自主持自己直系的喪事。若親屬關係相同,則由年長者主持;若親屬關係不同,則由與死者關係最近者主持。
4. 總結
喪事主持有序:父在父主。
父沒兄弟,各主其喪。
親同則長,親異則近。
啟示
禮制強調主持者須有名分,以顯秩序。
喪事歸屬之分,既顧及血親遠近,又重視年長尊卑。
二六、
1. 原文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踴,拜賓則尚左手。
2. 注釋
1. 遠兄弟:指在外或疏遠居處的兄弟。
2. 既除喪:已經服滿另一喪事,完成脫服之禮。
3. 聞喪:聽聞喪訊。
4. 免袒成踴:脫冠袒胸,依禮作成踴之哀禮。
5. 拜賓則尚左手:行拜禮時,以左手為主,示哀痛。
3. 白話文
聽聞遠方兄弟去世的消息,若已經服滿別的喪事而後才聽到,仍須脫冠袒胸,行成踴之禮;拜見來賓時,則以左手為主,以示哀痛。
4. 總結
聞遠兄弟喪,雖除別喪,仍須行哀禮。
哭踴之禮:免冠袒胸。
拜賓之禮:尚左手,以表悲痛。
啟示
喪禮重情不廢禮,即便延後聞訊,仍須盡哀。
「左」為不正之位,寓示哀戚,顯示喪禮與常禮之別。
二七、
1. 原文
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2. 注釋
1. 無服而為位者:本無服制在身,卻仍須設位行哭。
2. 嫂叔:嫂(兄之妻)與叔(弟),雖無明文服制,因尊卑之義,仍須為位。
3. 婦人降:指婦人因婚姻而降服於夫家。
4. 無服者麻:雖本無服,但仍以「麻」示哀。
3. 白話文
按禮,平常沒有喪服義務的人,一般不必為位。但有兩種例外:一是嫂與叔,因為尊卑倫理關係,仍須為位而哭;二是婦人因嫁入夫家,雖降等本無服者,仍須用麻以示哀。
4. 總結
無服之例,唯嫂叔須為位。
婦人降服,雖無服,亦用麻表哀。
啟示
禮制兼顧「親」與「義」,嫂叔之間本無服,仍須以位哭,顯示尊卑倫理不可廢。
婦人降服夫家,雖無服,仍用麻,凸顯「以義補情」,使哀禮不失分寸。
二八、
1. 原文
凡奔喪,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踴而後襲;於士,襲而後拜之。
2. 注釋
1. 凡奔喪:指趕赴喪事之人行禮的規範。
2. 大夫:指比主人地位尊貴的大夫。
3. 袒:袒露左臂,以示哀痛。
4. 拜之:行拜禮。
5. 成踴:完成踴躍之禮。踴,表示極哀的跳躍之禮。
6. 襲:整理衣冠,復位。
7. 士:指地位較低的士。
3. 白話文
凡是趕赴喪事之人,若遇有大夫到來,則先袒露手臂,拜之,再行成踴之禮,最後整理衣冠襲服;若是士到來,則先整理衣冠,再拜之。
4. 總結
奔喪遇大夫:先袒拜 → 成踴 → 襲服。
奔喪遇士:先襲服 → 再拜。
啟示
禮制分尊卑:面對尊者(大夫),哀情與禮敬並重,先袒拜後成踴。
面對卑者(士),則以整飭禮容為先,再行拜禮,顯示尊卑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