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台南佳音教會主任牧師魏慶芳刊登於《基督教今日報》網站上〈中國文字「拆字」有秘訣,竟與聖經息息相關!我們應說是耶和華傳人?〉一文之論點進行駁斥。
同樣的,該文沒有備註標語,提醒讀者該論點可能有誤導之嫌,
因此我認為該文章的論述者「真的相信」罪=四非之論點,
駁斥 1. 「罪」不是「四非」
《說文解字》:「罪,捕魚竹网。从网、非。秦以罪爲辠字。」
從《說文解字》中的記載以及其篆形,我們可以知道,「罪」是由「网」跟「非」組成的,
上面的「四」,也就是「网」,我本人判斷為「網子」,
下面的「非」,我判斷為聲符。
*資料來源:https://www.shuowen.org/view/4800
駁斥 2. 「辠」才是「罪」的本字
《說文解字》:「秦以罪爲辠字。」
由此可知原本「罪」的意思由「辠」字負責,根據許慎的說法,秦始皇認為「辠」與「皇」字太相似,因此將「辠」改為「罪」字。
此說法同樣記載在「辠」字的內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本形聲之字。始皇改爲會意字也。」
段玉裁認為「罪」本來是形聲字,被秦始皇改成會意字,至於為何秦始皇認為「捕魚」會意為「罪」,因本人並無在文本看見更多敘述,故不在此穿鑿附會 。
*資料來源: https://www.shuowen.org/view/9708
駁斥 3. 穿鑿附會,大可不必!
魏牧師在文章提及:「人身上,有四樣東西特別關鍵,分別為:眼、耳、口、手腳。他表示,這四樣東西,乃應受到『心』的控制,若它們一旦做了不該做的事,就使人犯罪。」
為了要湊足4個數目,魏牧師東拼西湊將1.眼、2.耳、3.口、4.手腳組成「4個關鍵」,
本人在此建議魏牧師將「手腳」改換成「肢」,除了可濃縮描述人體四肢以外,更能與其它三字對仗。
另外本人更想請教:「鼻」呢?
駁斥總結
綜上所述,「罪」不僅不是「四與非」,更不代表「眼、耳、口、手腳做了不該做的事」。「罪」本義應為「捕魚」的意思,後經演變成為「辠」之義。
因此我認為「罪等於四非」是穿鑿附會之說!
歡迎諸位在此留言表達意見,您可駁斥我的駁斥,您也可提供我更多類似案例,若時間與體力可行,我會一一撰文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