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王先生的母親在手術後病情急轉直下,家屬懷疑是醫療疏失,於是急著找律師想要告醫院。然而律師提醒:依照《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不管是要求民事賠償,還是打算提出刑事告訴,都必須先經過「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
二、立法背景與目的
過去醫療糾紛往往直接進入法院,曠日廢時,造成醫病關係緊張。為解決這些問題,立法院於 2023 年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並在 2023 年底正式施行。
立法三大原則:- 即時關懷:發生醫療事故後,醫療機構必須主動關懷、說明。
- 調解先行:所有醫療爭議,不論民刑事,都要先經調解。
- 事故預防:建立病安通報、檢討改善機制,避免錯誤重演。
三、民事案件規定(第 15 條)
- 必經程序:病人或家屬若要對醫院、醫師提出民事訴訟,必須先向衛生局申請調解。
- 法院移付: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法院會將案件移付調解會處理,訴訟程序暫停。
- 時效保障: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只要在六個月內起訴,法律就視同已在申請調解時起訴,避免喪失時效。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四、刑事案件規定(第 16 條)
- 偵查與審判先停:檢察官偵辦或法院審理醫療爭議時,必須先移付調解會。調解期間,偵查與審判都要暫停。
- 通知對象完整:被告、告訴人、病人及其家屬、自訴人與檢察官都必須通知參與。
- 告訴期間保障:若調解不成立,只要六個月內提告,法律就視為從調解申請時起已經提告。
- 例外:若案件已有不起訴處分、免訴、駁回等情形,則不適用強制調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6條
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
前項移付調解,應通知被告、告訴人、病人與其家屬、自訴人及檢察官。必要時,檢察官或法院得將相關卷證資料函送調解會。
當事人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
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曾依本法調解不成立,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九款、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不適用第一項前段移付先行調解之規定。
五、結論
王先生的母親手術後病情惡化,家屬想直接控告醫院,卻被告知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無論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都必須先經衛生局調解。這項「強制調解」制度,讓醫病雙方有機會在專業第三方協助下充分溝通,減少對立與訟累。即使調解不成立,法律也保障起訴與告訴的時效,確保病患權益不受影響。換言之,醫療爭議的第一步,永遠是先走調解,而不是直接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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