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之神王永慶於2008年辭世時未留下遺囑,因其有多房妻室及眾多子女,使得其家族繼承遺產之事受到外界矚目,另有非婚生子女跑出來認祖歸宗,使得王家狀況更顯複雜。而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2016年辭世,雖有留下遺囑,卻因遺囑內容使得大房、二房兄弟鬩牆提起訴訟,引起軒然大波(註1)。究竟立遺囑有何好處? 又該以何種方式立定遺囑才會合法有效? 讓茉莉為各位好好說明吧!
立遺囑的好處
雖然我們只是小小螺絲釘上班族,不像王永慶或張榮發家財萬貫,但立遺囑並非是有錢人的專利。今年5月茉莉喜歡的演員吳朋奉在家突然過世,以及最近因主動脈剝離猝死的小鬼黃鴻升,都讓人感到生命無常。身為母親的我,除了希望陪伴一雙子女平安健康長大外,更期盼能好好說再見,如同《我離開之後:一個母親給女兒的人生指南, 以及那些來不及說的愛與牽掛》這本書,能夠留下文字或圖畫告訴親愛的家人如何面對死亡及重新展開生活,或許可以減少許多遺憾。而預立遺囑更是個好方法,因有以下好處(註2):
- 交代財產及負債:
在遺囑中可以交代個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股票、保險等,也可說明重要的存摺、印章、保險箱及保單等財物之存放位置。另外也可交代是否有貸款或其他負債,或直接向繼承人表明應否拋棄繼承。
- 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依照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故後死亡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將未成年子女交付予信賴的監護人照顧。
- 指定各繼承人繼承比例: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立遺囑人可於遺囑中表明將財產依不同比例分配給上述法定繼承人,不過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以分配財產之比例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此乃法律保障各繼承人仍應繼承一定比例之遺產。須留意者乃「遺囑效力」與「遺產分割」乃二個層次的問題,縱分配財產方式有違特留分之規定,若遺囑作成程序皆符合法規,也不會影響遺囑的合法效力喔。
- 遺贈:
遺產未必都要給法定繼承人,遺囑中可表贈與遺產給其他重要的人士或法人機構,例如喜歡毛小孩的就可以將遺產捐給流浪貓狗團體,若毛小孩比你親身的小孩還可愛近人,想將全數遺產捐給公益團體可以嗎? 答案如上所述,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須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唷!
- 指定遺囑保管人及執行人:
遺囑保管人就是保存遺囑之人;至於遺囑執行人則為實踐遺囑內容之人,依照民法規定,遺囑執行人工作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並執行必要之行為、排除他人妨害等。若遺囑中未指定亦沒有委託他人指定執行人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之。
- 告別方式:
於遺囑中可具體闡述死後以何種宗教形式舉辦告別式或安葬,例如希望在教堂或教會舉辦追思禮拜,或以樹葬、海葬等方式進行安葬。
- 給親友的紀念物、對人的感謝及致歉:
每個人往往有些具有回憶或特殊意義的物品,例如結婚戒指、首飾或手錶等,可以遺囑善加分配給特定親友,讓親友得以緬懷。另外,若有來不及表達或說不夠的感謝、歉意同樣可以放在遺囑中,不致有所遺憾。
立遺囑的法定年齡
依照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所以原則上只要滿16歲者,即可自行立定遺囑而無須經父母允許。
立遺囑之法定方式
依照民法的規定,遺囑有五種類型,必須符合各種方式的法律要件,遺囑才會合法有效,可以依自己的需求選擇適當的遺囑方式,介紹如下:
-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規定)
自書遺囑即遺囑人應自己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而「自行書寫」不能以電腦繕打列印,且一定要親筆簽名,不可用蓋印章或按捺指印代替。又真的不小心寫錯需塗改,也要在塗改處旁簽名,否則塗改內容無效唷。
-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規定)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且全程需有二位以上之見證人見證,最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可由遺囑人口述,並由公證人書寫,因此遺囑人若不識字或不會寫字即可以此方式立定遺囑。須留意者,所謂「口述」不能以點頭進行,也不可以由他人轉述或僅繳交書面文字遺囑,建議口述過程可錄影錄音,以免後續爭議。至於公證人要去哪裡找呢? 除了法院有公證人,民間亦有公證人事務所可辦理公證遺囑。不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業務皆須按遺產數額收取公證費用,可參考:公證費用一覽表
- 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規定)
前述公證遺囑過程須公開於見證人、公證人面前,若立遺囑人就遺囑內容想保留隱私,則可選擇密封遺囑。立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並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果不是本人自寫,則應陳述繕寫人(即代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
密封遺囑具有隱密性,且若是自行書寫遺囑,縱不符合密封遺囑作成方式,因其已經具備自書遺囑之要件,仍具有自書遺囑之效立喔(民法第1193條)。
-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規定)
若立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書寫,即須有代筆者協助立遺囑人繕寫遺囑內容,此時,為防免遺囑內容遭造假或曲解,故法律提高見證人之人數為三人,並由其中之一的見證人來代筆書寫。
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遺囑人認可後,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指印代替之。
此一方式藉由三位見證人參與書立過程,節省公證遺囑費用,但因非本人所寫,後續較難判別遺囑真偽。
- 口述遺囑(民法第1195至1197條規定)
上述遺囑形式皆須書寫,但若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緊急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可以依下列兩種方式為口述遺囑:
(1)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其中之一的見證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最後見證人全體須於遺囑簽名。
(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述遺囑是為了因應緊急特殊情形而設,若急難的情形解除(例如生命危急的病患因治療而康癒),遺囑人可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即必須在三個月內重新完成新遺囑,原來的口述遺囑就會失效。
- 上述提及的見證人有一定資格限制,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皆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須特別留意喔!
- 最後,某些遺囑方式看似複雜,不論是要求親筆簽名、公證人或是見證人在場等,但這都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是符合遺囑人真意而設,因為遺囑人意識是否清楚往往成為訴訟上爭議,所以法律為我們設下這些要件是在前階段為我們把關呢。 那麼,遺囑方式就先介紹到這囉! 下回茉莉再向大家說明「遺產要怎麼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