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去面對社會上的問題!
私法自治原則的概念
民法所規範的是私人與私人間關於資源獲取、交換或一方因故資源減損時的賠償,以及在血緣發展下的家庭關係等,所以民法的規定中將之分為與資源有關的財產法及家庭關係的身分法。
在這樣的脈絡下,民法以「私法自治原則」為最基本的原則,也就是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去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而也因為是因自己的意思所形成,更要為自己所為負責。
比方說,你可以自己決定要買什麼東西、跟誰買東西、花多少錢買東西,或者是向誰租房子、每個月願意付多少租金、能不能轉租等等,當你決定要這麼做,而對方也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時,就成立了契約,雙方在這份契約下,就有一定的權利及義務的存在,也就是說,在這份契約中所約定的內容,雙方都要遵守,都要負起契約責任,若不遵守,就是違約了。
私法自治原則的內涵
民法制度下,私法自治原則下,在各領域中私法自由的例子:
(一)所有權自由:
民法對於所有權的保護在於所有人可以自由的使用、藉著所有物來換取金錢或其他利益或者可以自由地處分(例如:出售轉移所有物),其他非所有人則不能加以干涉!(
民法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遺囑自由:
人的一生不脱生老病死,在生前老不容易累積了一大筆的財富,就會開始想在死後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