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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手機又響了,不接真的沒問題嗎?」
「別理他,接起來也沒人說話。」
「咦?但是我看那是未顯示號碼的來電,妳知道是誰打的?」
「是我前男友,上禮拜跟他吵架分手後就每天一直打無聲電話來騷擾。」
「有試過關機嗎?」
「有啊!但他知道我家電話,關機就換打家裡。半夜也打來,會吵到我爸媽睡覺。」
「試過跟他溝通了?」
「嗯!但是不管我怎麼在電話裡哀求就是不聽。」
「請電信公司直接幫忙封鎖呢?」
「唉!沒用的,他也不知哪來的閒工夫馬上換一支號碼,根本鎖不完。」
筆者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帶給碰到類似困擾的
朋友們一些
幫助。筆者也建議被
騷擾的
朋友盡可能「把
電話接起來」,只要有接聽過的電話,即便對方使用
匿名來電,電信公司那邊一定會留有
通訊紀錄,要提告時對方也無法耍賴無憑無據。另外,如果對方有
言語辱罵行為,接通時也能順便
錄音蒐證。
刑法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強暴、脅迫之意義)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
強暴、
脅迫,祇
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
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
強暴、
脅迫行為。
也許有人會很納悶,只是一直打電話也算是「
強暴」或「
脅迫」嗎?
刑法第305條
其他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
性騷擾,係指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
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
權益之
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活動或
正常生活之
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
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性騷擾有一項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
違反當事人意願」,所以在接到性騷擾電話或訊息的當下,
一定要大聲表達「自己不願意」。如果對方還是執意這麼做,就可以錄音或截圖蒐證,做為提告的證據。
民事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
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