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是被恐怖情人打無聲電話騷擾該怎麼辦?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16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妳的手機又響了,不接真的沒問題嗎?」
「別理他,接起來也沒人說話。」
「咦?但是我看那是未顯示號碼的來電,妳知道是誰打的?」
「是我前男友,上禮拜跟他吵架分手後就每天一直打無聲電話來騷擾。」
「有試過關機嗎?」
「有啊!但他知道我家電話,關機就換打家裡。半夜也打來,會吵到我爸媽睡覺。」
「試過跟他溝通了?」
「嗯!但是不管我怎麼在電話裡哀求就是不聽。」
「請電信公司直接幫忙封鎖呢?」
「唉!沒用的,他也不知哪來的閒工夫馬上換一支號碼,根本鎖不完。」
不少人都碰過這樣的困擾,不時接到匿名無聲來電或惡作劇電話騷擾。即便很不想理會對方,但對方就是不厭其煩拼命透過電話簡訊的方式一直騷擾他人,讓受害者不勝其擾。更嚴重的狀況除了妨礙到他人電話使用,還會影響到睡眠品質、造成精神疾病
筆者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帶給碰到類似困擾的朋友們一些幫助。筆者也建議被騷擾朋友盡可能「把電話接起來」,只要有接聽過的電話,即便對方使用匿名來電,電信公司那邊一定會留有通訊紀錄,要提告時對方也無法耍賴無憑無據。另外,如果對方有言語辱罵行為,接通時也能順便錄音蒐證

刑法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長時間占用他人電話線,害人無法打電話或接聽他人來電妨害其他人「自由使用電話的權利」,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強暴、脅迫之意義)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也許有人會很納悶,只是一直打電話也算是「強暴」或「脅迫」嗎?
在過往的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有提及,只要用「強硬的手段」讓人沒辦法行使權利就算是強制罪了。所以千萬不要惡作劇過頭啊!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當事人有其他特殊身分關係債權人債務人),或曾經發生肢體衝突暴力事件。其中一方這麼不斷打電話騷擾,即使在電話中完全不出聲,也足以讓對方「心生懼怕」。縱使不像一般恐嚇罪言語文字的加害通知,也會構成犯罪行為

其他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1.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2.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3.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如果兩人曾經是配偶或情侶,甚至有親屬法上的身分關係。對方不斷以打電話的方式施予言語恐嚇,就可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規定處斷。但這也只適用在對方有言語恐嚇跟蹤的情況。單純無聲電話不會達到保護令規定的不法侵害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有一項最重要的構成要件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所以在接到性騷擾電話或訊息的當下,一定要大聲表達「自己不願意。如果對方還是執意這麼做,就可以錄音或截圖蒐證,做為提告的證據。

民事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又被稱為「慰撫金」。不管是請求精神方面賠償或是回復名譽,都可以參這這個法條規定來向法官提出自己受有損害證明並請求對方賠償
每個人碰到的狀況不同,有些情況恐怕告不成前面的強制罪,但只要有受到精神上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賠償。

即便可以捍衛權益的法依據有不少,但對於一個受害者來說,能請求的賠償越多越好,甚至可以讓太過囂張的無聊人士進監獄裡好好反省。但想要教訓對方還是要先準備好充足證據來證明自己身的受到侵害,沒有足夠的證據,法官也很難站在受害者這邊。
如果有這方面的問題希望尋求幫助,也可以打電話和我們聯絡。讓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來協助您收集資料和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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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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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取得配偶外遇的客觀證據,卻沒能如願在法庭上教訓配偶和小三,這感覺想必相當不好受吧?但敗訴並不代表到此為止,除了要有恆心,還要檢討先前失敗的理由,以免浪費時間又重蹈覆轍。
不論是男女朋友還是已婚夫妻,在一點小地方沒安全感常常是分手的導火線。看到另一半穿著美艷或稍微與某位異性說話,就產生了「對方外遇」這樣的負面想法,尤其這種似是而非的說詞,比其他憑空捏造更有殺傷力。弄到最後就算完全沒有外遇,兩人的關係還是常常會因為這點無故的質疑走向婚姻的盡頭。
其中一個人有賺錢,配偶就能得到一半的所有權;反之,配偶的債務(不分結婚前後)都應該用共同財產來償還。而且,如果其中一方的負債大於共有財產,債權人(債主)還可以要債務人的配偶拿特有財產出來幫另一半還債。
不少與父母同住的朋友都有上述經驗,很明白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透過提告來向對方求償。真正困難的地方並非告不贏,而是「恐怕沒辦法提告」。
這似乎是通姦除罪後第一個與侵害配偶權有關的實務判決,當然也可能是因為罪證不足無法告成通姦罪。但無論如何,妻子的錄音蒐證被法官採用了,這對因通姦除罪而感到迷惘的配偶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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