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是人人痛惡的行為,法律上也有相當嚴格的規定,筆者除了要談談什麼行為會構成酒駕?過去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又是什麼?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兩句人人琅琅上口,也反映了社會大眾不能容忍酒後駕駛的行為,「酒後開車」的問題在於,導致車禍的機率極高,而且動輒造成無辜的路人死傷,因此刑法也多次修改刑事責任,改的一次比一次還重,以下將詳細向讀者說明。
這要從「結果」是來區分:
1.「未」有人受傷、或所受傷害並「非重傷」情況(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有人因此受「重傷」的情況(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有人因此「死亡」的情況(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過去曾有酒駕被判有罪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但五年內再犯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要說明的是,如果駕駛的是腳踏車這種以人力驅動的交通工作,刑法是不會介入的(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會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以下情形:「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一)酒後上路被查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只要檢測結果一超出這個數值,一翻兩瞪眼,刑事責任逃不掉。
另注意如果如果喝酒開車開車五個小時,然後被查獲,酒測當下的數值雖然低於法定值,但依照人體代謝率去回推五個小時前的數值顯然高於法定值了,這時後法院也可能會判有罪。
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只要是「酒類」都會風險,所以例如薑母鴨、或是某些含有酒精成份的感冒藥水(一般在外包裝都會有含酒精警語),都可能會導致酒測值超標。
(二)雖然數值未超過,但現況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
每個人酒量大不相同,酒量差的人可能一杯就倒地不醒,這類人酒測值可能低於法定數值,但客觀看起來就是走路搖搖晃晃、神智不清,當然也不允許他上路阿! 所以這種情況,刑法也要罰!
但究竟要如何判斷駕駛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呢?
實務上會由查緝員警當場要求駕駛人走直線、單腳站立、畫同心圓等動作,藉以觀察駕駛人的精神狀況,並會作成測試觀察紀錄表,現場也可能會錄影存證,如果說現場駕駛人「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神情呆滯木僵」等,就可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且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如果認為危險駕駛不該出現,那麼吸食毒品、麻醉藥品等,當然也會造成駕駛人沒辦法好好駕駛,所以刑法也會介入。
以下整理酒駕案件實務可能判以無罪的理由:
(一)駕駛人被查緝當下其實只有發動引擎而已,並無控制移動車輛的行為(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
(二)部分判決並不完全接受用人體代謝率公式來回推駕駛時的酒精濃度(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判決)。
(三)檢警證據瑕疵,例如酒測儀器顯可疑未能正程運作,例如實務曾有酒側值高達每公升2.07毫克,然法院依卷證資料判斷駕事人當下的反應顯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數值(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判決)。
(四)駕駛人發生車禍後、在酒測前,有相當的間隔,且駕駛人在路邊等待過程中又飲酒,則酒側值即便超標,究竟反映的是駕駛前喝酒所導致?或是在路邊飲酒所導致?有所疑問。
結論
依筆者的執業經驗,以單一地檢署來說,幾乎每天都會有酒駕案件,而且不會只有一件,然而酒後駕車行為是嚴重,極可能損人而不利己,應極力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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