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行政法上的便宜主義和刑法上的便宜主義,但不管是哪種便宜主義,主要都是不想為了一點小錯誤就懲罰民眾。但這不代表民眾沒有犯錯,只是覺得如果因為犯微小錯誤(例如:罰鍰不到100元)不但會讓人覺得一點處罰的感覺也沒有,甚至還會覺得公務機關是「來亂的」,這也失去了處罰的意義。 行政罰法第19條(便宜原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我們可以根據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10203506500號得知,即便合乎懲罰要件,但只要符合①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具體情節輕微③以不處罰為適當……等三個要件,行政機關就應依職權免罰。 換句話說,只要行政機關覺得不處罰會比處罰來得好,就不用處罰了。更何況為了一點小額罰款特地開一張罰單寄到家裡也是一種成本啊! 但如果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案件應該要被處分,也不具有前面提到的不處罰要件,更沒有其他免罰的特別法規,那就還是要處罰。主管機關本身也沒有裁量該不該處罰的權利。 例如:車位難找,有時候為了方便買個東西就將機車臨時停車在路邊紅線,被民眾檢舉收到600元罰單。雖然符合第一個要件(罰鍰低於3千元),違規停車聽起來也不是多罪不可赦的問題(只要沒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每次都這樣寬恕違規行為,長期下來也會讓民眾心存僥倖,遲早會釀成更嚴重的災害。 所以收到交通違規罰單的民眾們還是乖乖繳納罰鍰並記取教訓吧! 那麼,如果我們對收到的罰單有意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可以是可以,但筆者在這邊不是想幫行政機關說話,因為打贏行政訴訟的機率真的非常低(不到10%),在訴訟過程中絕對會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沒有心理準備還請不要貿然行事。 「要告我?當然可以啊!但法院又不見得會判你勝訴,要浪費時間也是你的事!」 所以,當我們收到覺得不合理的行政懲處時,可以先透過申訴(請參考市政府網站:陳述交通違規案件)管道向政府單位陳述,申訴成功將會直接撤銷懲處,不需要搞到要打行政訴訟這麼費事。經過申訴後還是不服氣才提起行政訴訟。 當然,就如同筆者在前面所說,行政訴訟勝率極低,提起訴訟前最好還是找專業人士諮詢一下。也可以透過下面的服務電話和我們的律師聯絡,一同評估您所碰到的狀況是否適合提起行政訴訟,或是該怎麼曾加訴訟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