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筆者在前一篇文章「再探DAO的法制」提到的「社群DAO」,其實是我覺得最有趣且吸引人的地方,因為它的美妙之處在於最合乎法律體系精神的根本基礎:「權利主體與資格」。就這點放到元宇宙或Web3.0,一樣會探討虛擬世界的「人」是否也具有同樣或相對應的「權利主體與資格」(數位人格權)。 一、擁有NFT的所有人為虛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