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過戀愛的人都知道,好聚要好散,雖然後者很難。企業經營也是,要如何讓曾經輝煌的企業善終,還是得讓專業的來處理,不然遲早出事。
快閃行程的企業
前陣子,剛好有機會南下授課。結束時,和接待我的國稅局同仁小吳,一起在高鐵站吃著便當,等待下一班回程的高鐵。
小吳眉頭深鎖地告訴我,有些納稅人會抱怨稅官是搶錢的酷吏。但實際的情形,卻經常是民眾對法規不瞭解,才會踏入稅務風險的泥沼,越陷越深。
「這話怎麼說?」我好奇地問小吳。
他告訴我,前幾年,他經手一個稅務案件。當事人是一家三兄弟,從事電路工程業務。三人起先成立一個合夥組織(A工程行),一起做生意。但國稅局事後卻查到,這個合夥組織在100年2月成立後,不到半年內,竟然在無交易事實的情況下,密集要求另外三間公司,合計開立1千多萬銷售額的發票給A工程行。
弔詭的是,這間工程行在隔年5月,又隨即申請歇業並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同時辨理清算申報。
1年後,國稅局就A工程行虛報進項稅額一事進行調查,最後在102年7月,認定A工程行虛報進項稅額的違章事實成立,應補繳稅額70萬,同時對A工程行裁處200萬元的罰鍰。
A工程行的負責人甲,對於這個重罰,當然很不服氣。隨即找了一位律師陪同,到國稅局找小吳理論。
這位律師主張,A工程行既然已辦理歇業登記,並清算完畢,合夥組織就已經不存在,不應該再對A工程行進行裁罰。
但小吳認為,A工程行的行為,明顯就是「快閃行程」。
因為A工程行一經設立,就以大量無進貨事實的發票,扣抵銷項稅額,進而減少應納的營業稅稅額;目的達成後,又隨即「毀屍滅跡」,趕緊將合夥組織辦理解散及清算程序。國稅局既然查到,又豈可縱放。
雙方僵持不下,這個案件最後進入法院審理。
經過幾個月的調查程序,法院似乎看到了些蛛絲馬跡。
歇業登記無關商業組織的存續
開庭時,承審法官先將地方政府函覆給A工程行的公文,提示給A工程行看。在公文的主旨中,雖然記載著「歇業並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在說明欄裡,卻明確指出「營業登記部分,應俟繳清稅款或違章結案後始准登記。」
換句話說,地方政府的歇業(註銷)登記,其實是有附帶條件(條件是先繳清稅款及罰鍰),並非一經地方政府函覆,就馬上發生歇業(註銷)登記的效果。
再者,營業登記只是行政機關的管理、監督行為,並非認定一個商業組織是否消滅的實質依據。
至於一個合夥組織何時消滅?依據法律規定,必須經過重重關卡,包含解散及清算兩道程序。合夥經解散後,必須再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選任的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職務包羅萬象,不僅限於結算帳目而已,還包含了結現有事務、收取應收但尚未收取的債權、清償應付但尚未支付的債務,最後則是分配餘存財產。
只要上述程序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未踐行或未完結,清算程序就不算終結,合夥關係也就視為存續,而未歸於消滅。
這時,法官又再度從厚重的卷宗裡,拿出一份證物給甲看。
原來,A工程行實際上是在本案103年5月開庭前2個月,才選任本案的清算人。而A工程行的清算人,正是站在法官面前的甲。
看到眼前這些證物,甲的表情似乎有些煩躁不安。最後,甲當庭自承,A工程行確實還有部分債權尚未了結。這也代表著,A工程行之前的清算申報,只是虛晃一招。先前的清算程序既然尚未終結,合夥關係也就不算消滅。
由於A工程行在國稅局102年7月裁罰時,尚未清算完結,合夥關係也就繼續存在。國稅局以A工程行明知無交易事實,卻以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明顯具備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的故意。國稅局的裁罰,當然也就於法有據。
小吳說到這裡,停了下來。我抬起頭,看著小吳的便當,一口都沒動。而我手中的餐盒,卻早已空空。
不知為何,我突然回想起,小時候,爸媽總要我吃飯速度要放慢。
因為,呷緊弄破碗。他們倒不是真的怕我弄破了碗,而是擔心,我吃太快,身體會打壞。
吃飯是如此。企業經營,也是如此,欲速則不達。
再怎麼亮眼的企業,有朝一日要拉下鐵門,還是得一步步照規矩來。操之過急,反而功敗垂成。
老闆啊!有時,真的不是稅官酷吏;而是,有人給你亂出餿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