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它需要制定機關的審議和總統的公布,包含著程序的繁瑣和複雜。從行政到司法、考試到監察,每一個步驟都需要嚴謹的審查和表決。公布後,法律才能在社會上發生效力,影響著每個人的生活和行為。
一、法律體系包含
(一)法
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分為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及戰時軍律條例、補充規定、通則
(二)命令
分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名稱,分類包含以下由行政機關制定,緊急命令、法規命令(法律授權)、職權命令(職權內)、行政規則內部法
(三)位階
l 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中央法規)
l 上級地方自治>下級自治條例>下級自治規則(地方法規)
l 地方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二、法源
成文法中的法源包含憲法及法律,不成文法法源來自習慣法、法理、大法官解釋、判例法理為生活原理,例如生活原則、誠信原則、舉輕以名重….
三、法的類別
在大陸法系下,根據領域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由行政法院處理,遵循特別執導原則,包括明確性、信類保護和禁止裁量濫用原則等。私法由普通法院處理,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
(一)訴訟救濟.:公法為行政訴訟、司法為民事訴訟
(二)實體法語程序法區分
1.實體之權利義務得變更,例如民法及刑法
2.程序法:實現實體法
3.“1”採不朔及既往原則,“2”採程序從新原則原則
(三)強行與任意法法的區分
1.強行法:為法得強制或禁止
2.任意法:告訴乃論
(四)其他類別
1.普通/特別、成文/不成文、國際/國內、母法/子法、原則/例外
四、法制定
法律制定需要考量其制定機關、程序、公布方式下列文法制定的注意要點
(一)機關
由立法院審議並由總統公布
(二)程序
包含了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立法委員、黨團提案,送入程序委員會,如果20人以上連署可進行覆議
1.一讀後由委員會審查,二讀後15人連屬、覆議
2.三讀為文字修正,其出席委員半數同意(表決),而行政院可經總統核可移至立法院覆議,10日內,送達15日內決議
(三)公布總統收到後10日公布,3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