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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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受到威脅時,所有確保國家穩定的手段都可能被視為合法。
尼可拉‧馬基維利 - 為了維護權力,要懂得如何操弄輿論
《君王論》
「當切薩雷‧波吉亞 (後為瓦倫提諾公爵) 佔領羅馬尼納,他發現過去統治這個地方的領主,既沒有權威也沒有能力。這些領主與其說是統治臣民,不如說是在剝削他們,此地因此一片混亂又不團結,甚至嚴重到讓盜匪、無賴與各種罪犯四處橫行。為了重新恢復和平,並讓臣民服從王權,切薩雷認為應該在此建立一個好的政府。因此他挑選了冷酷、辦事俐落的雷米‧德爾柯,授予全權管理。不久之後,雷米敉平了一切混亂,人們只要聽到他的名字,便聞風色變。但此後,公爵認為這過於極端的權威不再必要,同時害怕終將招致憎恨,便在這個省區之中設立了民事法庭,任命一位知名的庭長,每個城市的抱怨與不滿都可以到那裡申訴。公爵很清楚,代理人的嚴格做風已經引發敵意,為了宣洩人民心中的怨恨並爭取民心,必須讓他們清楚過去的殘酷行徑並不是他下的命令,而是來自他臣下的粗暴性格。隨後,他抓緊時機,某天早晨,將雷米的身軀砍成兩半,暴露在切塞納的廣場上,旁邊留下一塊木頭與一把血淋淋的刀子。」
Q:「目的證成手段」這句話為什麼是《君王論》的精神?
上述文本提到瓦倫提諾公爵的主要目的是想要重新恢復和平,為了將整治罪惡氾濫的地方,認命了雷米,並採用非常手段。有達成目的,但也引發人民敵意。最後為了撫平民心處決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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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非常時刻採用非常手段這點讓我想到菲律賓總統杜特蒂,當然杜特蒂的掃黑、掃毒行動有極大的爭議,但某方面來說,這就是非常時刻採用非常手段吧?
《君王論》中的瓦倫提諾公爵是叫雷米去執行,讓那些權益受損人們的怨氣集中在雷米身上,瓦倫提諾公爵最後處決雷米,不只解決治安問題,還撫平民心。而杜特蒂沒有找一個人來幫他執行那些事,所以所有不管好的壞的,杜特蒂都要承擔。
當然某方面來說杜特蒂算敢做敢當、負責任,瓦倫提諾公爵躲在後面利用他人…。
恩…怎麼樣才是「正確」的做法呢?
即使人民以為有人代表自己,卻還是會受到「公共利益」這個詞所欺騙。
卡爾‧馬克思 - 國家利用集體信仰
《德意志意識形態》
「說真的,這個共同利益不僅是以「普遍概念」存在於想像之中,而且首先存在於人際分工相互依賴的現實當中。[…] 民主體制、貴族政治與君主政體之間的相互鬥爭以及爭取選舉權等等,不過是一些虛幻的形式 (所謂的「普遍」,一直是共同體的虛幻形式),各接疾病在這些形式之下進行鬥爭。[…] 此外,每一個力求統治權的階級 — 即使這個統治條件需要消滅整個舊社會的型態與統治,如無產階級式的,— 首先必須取得政權,才能重新將自己的利益變成普遍的利益。 […] 再說,無論 [共同利益] 是真實還是虛幻,特殊利益不斷反對共同利益的這些實際鬥爭,都有必要加以實際介入,並用具有國家型態的虛假「普遍」利益去調節。」
普遍利益:著重於普遍性、整體性和公共性,尋求符合社會全體成員的需求和價值觀。
共同利益:強調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的利益,是整個社會或共同體的成員所追求的利益。
特殊利益:個人、特定群體或階級的獨特利益,與整個社會或共同體的利益不同。
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某方面可以解釋為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沒辦法相提並論,但我覺得從這個角度會比較好理解。
Q:在沒有階級的社會中,在沒有統治階級也沒有國家的情況下,能維繫一定的秩序嗎?
沒有階級表示平等的資源、經濟、權力分配,並且社會共享相同或相似的價值觀。
假設成功建立「沒有階級的社會」,這表示上面條件都有達成,那人們還需要犯罪嗎?犯罪…好像就不會存在了..?也因為擁有相同價值觀,這是否也表示爭吵不會存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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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主要再說國家是保障人民的公共利益,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是這麼想,或每個人的意圖不一樣,所以特殊利益會存在,然後可能會利用公共利益為幌子,實際是在追求特殊利益或個人利益。
所以會需要有監督的制度。
書中最後提到,法治國家的特性是具備理性的法律,但即使如此還是有其他面向,而過於強調理性可能會造成官僚化。
韋伯 - 現代國家使用理性權威
《學術與政治》
「必須將現代國家視為在一定疆域範圍內的人類共同體 — 疆域概念是特色之一 — 並在這疆域範圍內成功壟斷正當行使暴力的權利。實際上,我們這時代的特性是,除非國家容許,沒有團體或個體有權訴諸暴力:國家成為暴力「權利」唯一的來源。因此,我們將把政治理解為在國家之間或一個國家之中的各個團體分享參與政治或影響政治分配所做的所有努力。[…] 原則上,[…] 有三種內在理由證成統治的合理性,也因此產生三種正當性基礎。首先是「永恆過往」的權威,也就是透過永恆不朽與深植人心的習慣而使人尊敬的神聖化傳統。這是從前族長或封建主所建立的「傳統權力」支配。第二種權威是建立在個人光環與個人功績上。這種人由於神奇的特質、英雄事蹟或其他足以表率的特質,而成為領袖。[…] 最後是建立在「法治」上的權威,基於信任某種法律地位有效性,根據理性規則所建立的積極能力。換句話說,這是奠定在遵守某身分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上。這就是現代「國家公僕」以及在這類關係中取得權力的人所執行的權力。」
Q:請舉出符合韋伯每個權威類型定義的國家。
永恆過往:古代中國君主制。
個人光環:尼爾遜·曼德拉。
法治: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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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一開始提到「疆域」也就是國家領土界定範圍,在這範圍內的人受到法律約束,無法向他人使用暴力,除非國家允許。唯一合法使用暴力的是國家。然後提到國家內的各個組織、政黨等互相影響。但這邊我不太確定是在單純講政治關係,還是政黨或組織間的關係,影響、約束、監督國家使用暴力的合理性。最後就是三個權威,永恆過往、個人光環和法治三者。
這邊提出三點。
第一個是國家在非常時刻使用非常方法,這方法能確實達成目標,但會造成民怨。《君王論》中的瓦倫提諾公爵解是找一個人當黑臉,公爵收成所有成功。
第二個是當國家要做有關「公共利益」的事的時候。要分清楚究竟是真的在做,還是只是單純的操控意識形態,或根本就是用公共利益的外皮來追求特殊利益。
第三個,唯一合法使用暴力的是國家,但就算是法治國家還是存在其他因素,很有可能會讓國家官僚化而成為極權國家。官僚化是指權力過於集中、過程過於繁瑣、管理層次過於複雜等。
恩..大概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