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快離婚,很多人懶得在寫離婚協議書時把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頻率寫清楚,就乾脆寫「隨時都可以來探視孩子」。沒想到離婚後想見小孩時卻不斷被對方找理由拒絕,不是說自己工作太忙不方便,就是幫孩子找各種不能探視的藉口,一兩次或許也還能接受,但時間久了會突然發現,自己離婚了半年以上卻完全沒看到孩子半次,這實在讓人很崩潰。
雖然整體來說是對方的問題比較大,但畢竟是當初沒約定好在先,自己也還是有一部分的疏忽。建議盡快提起訴訟讓法院幫忙重新審理探視權,不然就是重新與對方談判、約定,否則再繼續下去是更不可能看到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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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問題屬於民事訴訟,警方是無權受理的(換句話說就是「報警沒用」),唯一的辦法只有去法院提告,交由法官審理。提告民事訴訟步驟其實很簡單,只要書狀撰寫完畢後送至法院服務台(或寄給法院),繳納3千元裁判費等候開庭即可。案件從開始審理到結束時間不一定,大約是半年至一年左右,更久的都有可能。
對一般人來說,比較困難的部份可能是寫書狀,要是真的對此沒把握,會建議請求律師協助。倘若您因為沒有訴訟經驗、訴狀內容寫得不夠完善,恐怕會損及將來訴訟上的權益,有個專業人士從旁輔佐還是比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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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節省訴訟程序,像這類婚家案件提起訴訟後,原則上都是強制調解的。除非雙方已經關係惡化到無法溝通的程度,否則都會先進行調解程序,真的調解不成才會由法官來審理。
調解本身就是為了簡化而存在,若調解成立,就不會花上好幾個月甚至是幾年的時間來審理,能夠有效達成更快解決問題的目的。
要是依然嫌調解太慢、想馬上解決。唯一的辦法恐怕就只有與對方私下和解來重新約定子女的探視方式了,要是談判順利,往往不到一天就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但如果對方本來就有意阻撓探視子女,那還是別浪費唇舌溝通了,直接提起訴訟才是最快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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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前,可以針對探視孩子方面聲請暫時處分,讓法官先保障您訴訟期間的探視權,雖然方針可能不是自己滿意的,但至少這段期間內可以看到孩子,已經比之前完全無法見到小孩好很多。
但這邊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那就是暫時處分並非聲請一定通過,而且往往不需要開庭,都是一份書狀來左右法官的決定。要是被法官認定沒有急迫性或必要性,是很有可能聲請失敗的。聲請暫時處分前,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後再行動,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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