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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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探討了美國與日本職棒季後賽的激烈賽事,聯想到電影《魔球》中帶來力量的歌曲,以及“被需要感”在不同情境中的重要性。“被需要感”在家庭中能帶來幸福感,在法律上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規定也反映了孩子對父母陪伴的需求,強調了這種感受對於人們生活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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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離婚案件當中,孩子都是父母心中最糾結的一塊,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常常會擔心離婚後看不到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則是擔心孩子被對方帶走之後不送回來,也有些案例中,父母在離婚時沒有講好看孩子的條件,這些情況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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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權是離婚後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的重要權利。安排時間可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決定。如果一方阻撓會面交往,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改訂安排,以保護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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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把附帶詳細日期的截圖重新整理給律師後 發現包含之前提過的會面交往受阻事件 完整一共有五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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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大年初三到初六 我跟對方約定帶小孩回家過夜 我依照約定避開北上高乘載時程 選擇在晚間六點後抵達對方家接小孩 因為南下路途塞車 所以我提前通知對方會晚到 沒想到對方竟然說她只等到晚上七點 這是第一個不合理之處: 我們約定的時間是晚間六點後,憑什麼因為塞車超過七點我就不能接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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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因為想要離婚來事務所諮詢,離婚的重點多會集中在如何跟另一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小孩的就是親權由誰來行使、如何安排會面交往及請求扶養費等,這些都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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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快離婚,很多人懶得在寫離婚協議書時把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頻率寫清楚,就乾脆寫「隨時都可以來探視孩子」。沒想到離婚後想見小孩時卻不斷被對方找理由拒絕,不是說自己工作太忙不方便,就是幫孩子找各種不能探視的藉口,一兩次或許也還能接受,但時間久了會突然發現,自己離婚了半年以上卻完全沒看到孩子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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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孩子跟對方比較親,也相信對方更有能力照顧孩子,才忍痛割愛把監護權讓給對方,想說自己還有探視權就足夠了。但沒想到從離婚到現在,連一次孩子都沒看到,每次說想探視,都只會被找各種藉口拒絕,再這樣下去孩子只會與自己越來越遠,弄得心裡很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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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趁探視期間抱走小孩不歸還,這情況其實很棘手,畢竟對方也是小孩的家長,加上國家怕驚動到小孩,一般來說很少採取立即且強硬的手段去搶回來,更別說小孩如果沒發生甚麼狀況,要硬搶回來還可能冒險自己先被告刑事(侵入住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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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並不是只有兩位成人需面對的問題。 如果兩人間有了小孩,要如何開口告訴孩子父母要離婚了? 又要如何讓小孩理解父母的婚姻出現問題,並非是孩子的錯? 孩子又該如何適應未來得分別在不同的家庭環境跟自己的父母進行親子會面交往? 國內外有許多繪本,讓父母可以在離婚時的不同階段中,提供給孩子為心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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