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署以及產發署在9月27日首次召開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第二期(R3.2 )的機制規劃草案說明會後,11月10日第二次召開說明會,11月17日加開第三場。
第三次草案內容最大變動為:
選商時程
離岸風電產業協會、CIP、Vena、Infravest、台亞、SRE皆提出應給予充分時間備標,調整選商收件截止時間至4月中旬或4月下旬。CIP表示目前供應商尚在處理R3.1合約內容,要有餘裕商議R3.2,要到2024年1至2月。而沃旭則呼籲維持5月開標的時程。
CPPA
針對CPPA新規討論相當熱烈。
首先在簽約時程上,離岸風電產業協會、CIP、Vena、台亞建議完成專案融資後再提交CPPA,沃旭也指出得標後6個月提供CPPA不具可行性。Infravest表示,若要在行政契約後提交CPPA,在時間壓力下對賣方的價格談判不利。
簽約數量方面,沃旭表示政府不應強制開發商要跟兩家以上簽CPPA。
簽約佐證資料,沃旭也指出在資格標審查中已要求開發商提出CPPA規劃,投標時繳交意向書是否有其必要性?況且CPPA客戶不一定願意揭露這些資訊。
席間業者也有問及,簽署標的的MW是不是可以換算成電量?或是兩份100MW以上的意向書,建議改為提交4份50MW。
IRP佐證資料
針對切結書/協議書範本,許多業者對範本條文內容提出若干建議,離岸風電產業協會也表示會後整理法務意見,希望與產發署私下會議討論。
離岸風電產業協會、SRE也表示承諾檢閱點應足夠,應刪除融資到位前交有條件合約的要求。
容量分配規則
沃旭提出,目前的申請案有900MW、700MW、500MW等不同量級,應開放開發商針對不同容量提出不同的產業關聯方案,且同容量的風場進行評比,才有可比性。沃旭並道,規則複雜且得標容量的不確定性牽一髮動全身,恐有得標後棄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