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娛樂化」這個概念,是岑建勳先生到輔大的一場演講中給我的概念。可以保證我現在的同事一定沒人認識他,同輩認識他可能也停留在香港諧星,我大學快畢業的時候,台灣有線電視開放,他成立一家「超級電視台」(Super TV),以創辦人的身份到我們大學演講,他支持電視新聞處理不應該有像電影運鏡的手法激起大家情緒,創造娛樂化效果。
我有牢記,也成為現在的感嘆
台灣在媒體發展,就我之前大學在大傳廣電的脈絡,大多數老師除了產業實作派,理論都是留美進來的。所以我覺得我們挺偏於收到美國新聞發展的思維
今早起來的新聞,一股新聞娛樂化之中帶來失落感,讓我用搜尋了一下,唯一能找到1988年天下焦雄屏女士的文章,隨想把自己曾經在媒體轉變中一場演講所得紀錄下來。同時很希望,新聞回歸新聞〔真〕,娛樂随其娛樂〔有真有假〕,讓閱聽人可以在清楚的價值梳理中,維持社會穩定跟正常的發展
天下(1998)【電視新聞娛樂化】一文:“簡言之,就是把新聞比為娛樂,要求一切明星化,追求聳動與刺激”
新聞如果追求聳動與刺激,那我們就揚棄了對「真相(實)的探詢」,某種程度上也糟蹋了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權。新聞自由權除了回歸到天賦人權以及人民主權之外,197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Potter Stewart 在耶魯大學演講中所提出的「第四權」(Fouth Estate)極為關鍵。他強調了將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定義為在政府三權(行政/立法/司法)權之外的第四個權力組織,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的責任與力量,他的文章「Or of the Press」闡述他的想法以及對媒體進行監督的期待
他的觀點中,新聞自由與言語自由有所差異。他從歷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中分析,認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讓新聞媒體成為一種「制度性的組織」(role of the organized pressof the daily newspapers and other established news media-in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created by our Constitution),使其能夠獨立於政府之外、具有自主性、免受政府的干預。換句話說,根據第四權精神,新聞自由的目的並非為了形成一個意見或言論的自由市場;也非將媒體視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中立訊息溝通管道;更非為完成個人表達自我。
The press could be relegated to the status of a public utility. The guarantee of free speech would presumably put some limitation on the regulation to which the press could be subjected. But if there were no guarantee of a free press, government could convert the communications media into a neutral "market place of ideas." Newspapers and television networks could then be required to promote contemporary government policy or current notions of social justice.
新聞的自由絕對是民主化社會中的必要元素,在「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的標準下,我們是不是應該有權利呼籲媒體降低將新聞娛樂化的元素,還給社會一個比較不荒謬的思考環境